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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继承法律程序中以内地律师身份出具中国法律意见誓章
发布日期:2026-03-30 12:42:12 浏览次数:3
案件介绍及代理体会

中国香港人士A与中国香港人士B为夫妻关系,民国时期双方在中国内地结婚时并无进行结婚登记,仅进行婚礼仪式,现中国香港人士A逝世,中国香港人士B需要内地律师出具中国法律意见誓章以证明其与丈夫A在民国时期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以便获取遗产管理书。


案件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结婚条件和结婚手续适用双方结婚缔结地和结婚时共同经常居住地时法律,即当时在中国内地适用的法律。因当年该地属“中国历史上的中华民国”,故在分析时应引用原中华民国《民法》加以论述。

 



案件结果

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二人的婚姻进行合理论述,最终协助中国香港人士B一次性成功获取遗产管理书。无需法庭在质询中不断修改及补充,大大缩短遗产承办的时间,提高香港遗产承办申请程序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