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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专栏 | 劳动者只签订了入职登记表,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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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登记表是员工入职时用于记录个人信息、教育经历、工作经历等的一种表格,通常由用人单位提供并由员工填写。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近年来,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日益普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率已较高,但仍然存在只签订入职登记表,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入职登记表能否替代劳动合同?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发布的第12期公报案例“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中法院是这样认为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前所述,如果入职登记表具备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就可以视为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是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话题引申,如果签订的劳务合同、合作协议、雇佣协议等具备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也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亦无需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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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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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兰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1711628022


刘金兰律师本科毕业于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医科大学,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后入职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至今,现任律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一职。精通劳动争议处理全流程,在仲裁和诉讼中为客户争取最佳结果。擅长为企业量身定制合规方案,预防法律风险,构建健康劳资关系。


作者 | 刘金兰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