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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执专栏 | 多个债权人时,流拍财产该给谁抵债?
强执专栏

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司法拍卖流拍后,若有多个债权人均主张以该财产抵偿债务如何确定承受主体,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益的实现,而处理此问题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该规定确立了两项关键原则:一是“法定顺位优先”原则,即由享有抵押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优先承受抵债财产;二是“相同顺位抽签”原则,即受偿顺位相同的债权人,通过抽签方式随机决定承受人,以保障程序公平。此外,规定还明确了“补交差价”义务,即承受人所获抵偿的债权额若低于财产价额,必须在法院指定期限内补足现金差额,否则可能面临逾期被取消承受资格等后果。


实务中对于债权人而言需要注意的是:一、提前核实自身债权的法定受偿顺位,以便在以物抵债申请中主张优先权利;二、若是同顺位的普通债权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抽签安排,确保程序参与的及时性与合规性,减少争议隐患,三、注意差额补缴时限,若成为抵债承受人,须在法院指定期间内足额补缴差价,防止因逾期被取消承受资格,导致债权实现受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作者 | 强执中心团队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