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争议:法定权利为何“失灵”?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但在本文所述案例中,员工的同类主张却未获支持——企业究竟有没有做对?答案藏在双方的举证与案件事实中。
(一)员工主张:社保断缴是核心依据
员工称,自2022年入职以来,企业始终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证明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员工提交了书面离职告知书作为关键证据。该告知书通过京东快递邮寄至企业注册地址,物流信息显示已于2024年4月18日由企业前台签收,完成了有效送达。
(二)企业抗辩:补缴行为消除违法状态
针对员工主张,企业提出抗辩:其已于2024年4月为该员工足额补缴了此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当前不存在社保缴纳的违法情形。
(三)裁决结果:员工主张缺乏事实支撑
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企业在2024年4月已完成社保补缴,员工主张“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因此,员工以社保问题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其据此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未获支持。
二、案例启示:企业用工的“纠错逻辑”与风险边界
本案并非“企业无错”,而是“纠错行为改变了结果”。其背后的法理与实践逻辑,为企业用工提供了重要警示。
(一)底线警示:入职即缴社保是法定义务
必须明确的是,企业在员工入职后长期未缴纳社保的行为,已违反《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后续完成补缴,员工仍有权就此前的违法事实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企业依法履行补缴义务——企业的纠错行为无法消除此前的违法记录,仅能终止违法状态。
(二)纠错价值:及时补救可降低违法成本
本案的关键启示在于:企业发现用工违法行为后,“及时纠正”的态度与行动具有重要价值。若企业在员工提出异议或启动维权前,主动完成社保补缴等纠错措施,可有效避免因“违法状态持续”而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沉重代价。这种“知错即改”的行为,虽不能抵消前期违法的过错,但能最大限度降低后续法律风险,值得企业借鉴。
律师简介
卢庆波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0510761701
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事、劳动法专业委主任,省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
专注于政府/公司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与股权方案设计、劳动雇佣关系全过程法律服务、建设工程用工全过程法律服务、民商事争议解决方案以及诉讼、仲裁等法律业务领域。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