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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 | 新《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对企业的影响与应对

新《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对企业的影响与应对


2025年12月3日,商务部正式发布《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0号),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同时废止已施行十年的2014年试行办法。这是我国加入WTO以来,贸易政策合规领域最为系统的一次制度升级,对于外向型企业,尤其是制造业和出口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企业视角出发,解读新规的核心变化,分析其对企业经营的潜在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


新规出台的背景
PART.01

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一直高度重视贸易政策与WTO规则的合规性。2014年,商务部发布《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初步建立了贸易政策合规审查机制。


经过十年运行,原办法在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层面暴露出一些不足,主要包括:合规评估的主体责任不够明确、评估程序与政策制定程序的衔接不够紧密、地方政府合规能力参差不齐等。同时,随着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频繁遭遇其他WTO成员的贸易壁垒,亟需建立相应的反制机制。


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于2025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2号),商务部据此制定新的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国贸易政策合规制度迈入新阶段。

新规的核心变化
PART.02

(一)从试行到正式实施


新办法删除了“试行”二字,表明经过十年实践检验,贸易政策合规制度已经成熟定型。这意味着合规工作将从“探索期”进入“规范期”,各级政府部门的合规责任将更加刚性。


(二)明确“谁制定、谁评估”原则


新办法第五条确立了“谁制定、谁评估”的核心原则,要求政策制定部门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自行开展合规评估,并将合规评估作为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前置环节。这一变化将合规责任从商务部门“把关”转变为政策制定部门“自审”,从根本上前移了合规审查关口。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涉及贸易的地方性产业政策、补贴政策、准入政策等在出台前,必须经过WTO合规性评估。这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可能违反WTO规则的政策出台,降低企业因政策变动而面临的合规风险。


(三)扩大政策适用范围


新办法将贸易政策的定义从“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扩展为“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涉及外商投资等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政策。


这一变化将外商投资领域明确纳入政策适用范围,进一步提升了贸易政策合规的全面性和系统性。纳入合规审查范围,与《外商投资法》的实施相衔接,体现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三位一体的现代贸易规则理念。对于在华设立的外资企业以及与外资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内资企业,都将从更加规范的政策环境中受益。


(四)建立双向合规机制


原办法仅规定了应对其他WTO成员对中国政策提出质疑的被动应对机制。新办法第十二条新增了主动出击条款: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存在违规措施的,应通过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系统等渠道通报商务部……商务部对有关贸易政策开展合规评估,认为存在违规情况的,可在世界贸易组织对相关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违规措施提出关注,积极开展磋商谈判,维护企业正当海外权益。”


这一条款为中国企业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开辟了制度化的维权渠道。当企业在海外市场遭遇不公平待遇时,可以通过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反映,推动国家层面的WTO磋商。


(五)优化程序时限


新办法对各项程序时限进行了优化调整:

•国务院部门提供材料时限:从15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省级政府提供材料时限:从2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

•商务部提出答复意见时限:从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20个工作日


程序效率的提升,有助于更快速地解决贸易政策合规争议,减少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PART.03

(一)更加规范的政策环境


新规实施后,各级政府在制定涉及出口、补贴、准入等政策时,必须进行WTO合规评估。这意味着企业将面临更加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过去一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而出台的、可能存在“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嫌疑的优惠政策,将受到更严格的审查。


对于依赖政府补贴开展出口业务的企业,需要重新审视现有补贴政策的合规性,避免在国际贸易中因“违规补贴”而遭受反补贴调查。


(二)海外维权渠道的畅通


新办法建立的双向合规机制,为出口企业应对海外贸易壁垒提供了制度保障。当企业在目标市场遭遇不合理的技术壁垒、检验检疫措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时,可以通过以下路径寻求帮助:

1.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2.通过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系统提交正式通报

3.商务部进行合规评估,确认违规后在WTO提出关注

4.开展政府间磋商谈判,维护企业权益

这为中小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提供了“借力”途径,使其无需独自承担高昂的国际诉讼成本。


(三)合规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新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对合规培训和能力建设已作出专门规定,鼓励地方政府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第三方机构提供合规评估技术支持。这表明,贸易政策合规将成为一项长期性、专业性的工作。


对于规模较大、出口业务占比较高的企业,建议尽早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合规风险排查,将合规管理融入企业日常经营。

企业合规建议
PART.04

结合新规内容和实务经验,我们对出口企业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一)审视现有补贴政策


对照新办法附件《常见贸易政策合规问题自查表》,梳理企业目前享受的各类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出口奖励等政策,重点关注:

•是否存在与出口实绩直接挂钩的补贴(出口补贴风险)

•是否存在以使用国产品为条件的补贴(进口替代补贴风险)

•是否存在针对特定行业的专项补贴(专向性补贴风险)

对于存在合规风险的补贴政策,建议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了解政策调整计划,必要时调整企业经营策略。


(二)建立海外贸易壁垒监测机制


利用新办法建立的双向合规机制,企业应当:

1.密切关注目标市场的贸易政策动态,特别是技术标准、检验检疫、关税措施等

2.遭遇不公平贸易措施时,及时收集证据,整理材料

3.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等渠道汇总行业共性诉求

4.向地方商务部门或通过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系统正式反映


(三)参与政策制定过程


新办法强化了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合规评估要求。企业作为政策的利益相关方,应当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过程:

•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政策征求意见稿

•就涉及企业利益的政策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从WTO合规角度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


(四)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WTO规则体系庞杂,涉及GATT、GATS、《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等多项协定,以及中国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中的特定承诺。企业在进行合规自查或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时,建议寻求具有国际贸易法专业背景的律师团队支持,确保合规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结语
PART.05

《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贸易政策合规制度进入新阶段。对于出口企业而言,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更严格的国内政策审查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双向合规机制则为企业应对海外贸易壁垒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形势下,企业应当主动提升合规意识和能力,将贸易政策合规纳入企业战略规划,以合规促发展,在国际竞争中行稳致远。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需针对具体法律问题,欢迎垂询我们进行专业分析。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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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超律师

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争议解决 | 涉外法律服务 刑事辩护


专业背景

方超律师本科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后免试保送至同济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015年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持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证,并通过注册金融分析师CFA一级考试,是兼具扎实法律功底与金融视野的复合型律师。


核心优势

方超律师曾获“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大赛季军”,专注于处理重大、复杂的商业纠纷,尤其擅长在不利局面下实现突破。其办案风格以严谨的证据链构建与深刻的法律逻辑推理见长,善于穿透案情表象,直击核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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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拥有处理高难度、大标的案件的卓越能力,曾处理了标的额近10亿元的中外合资公司纠纷,及标的额2.48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专业领域

●涉外出海服务:具备出色的跨文化沟通与法律服务能力,曾成功代理了多起与全球前十强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并为涉及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西班牙、马来西亚、越南、柬埔寨、香港、台湾等多地区的跨境项目提供法律支持。

●公司股权与重组:曾主导大型国企的重组改革专项法律服务,业务涵盖清算、分立、改制及股权转让,并为数十家企业构建与优化股权架构。

●刑事辩护:曾多次为涉及知识产权、赌博、诈骗、非法经营及职务犯罪的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不起诉、缓刑或较轻量刑的理想结果。


工作语言

方超律师的工作语言包括中文(普通话和粤语)、英文,同时具备德语沟通能力。

作者 | 方   超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