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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专栏 | 加班费计算标准与劳资双方权益维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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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专栏

加班费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劳动而额外支付的报酬,属于工资总额的法定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随着2025年法定节假日的调整,以及实践中用人单位薪资结构多样化与各地司法裁判的差异,又使得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成为劳资双方关注的焦点。为帮助劳资双方准确理解政策边界、明晰权利义务,本文结合最新政策规定与多地司法实践,梳理加班费相关核心内容,并提供实操建议,为合规处理加班报酬问题提供参考。



加班费的定义
PART.01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九条,加班费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所支付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法定节假日包括哪些天数?
PART.02

自2025年起,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共13天具体为:

新年:1月1日,1天

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4天

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1天

劳动节:5月1日、2日,2天

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1天

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1天

国庆节:10月1日至3日,3天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如何确定?
PART.03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25.1.1施行),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费如何计算
PART.04

加班费的计算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可知,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以月工资收入为参考依据。


加班主要分为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具体的加班费标准如下:

(1)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通常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休息日加班:不能补休的,按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PART.05

实践中,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存在差异,需结合地方司法实践。总体可遵循以下原则:

(一) 约定优先原则: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 合理推定原则:无明确约定时,可依据工资结构、行业惯例等合理推定。

(具体案例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6692、6693号民事裁定书)

(三)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无论何种方式确定,基数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各地司法文件摘要:

深圳: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约定除外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第61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惠州:按约定或实发工资中的标准工资计算,不得重复计算加班费。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第1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按照约定处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约定标准工资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标准工资但实发工资列明工资构成的,可按实发工资中标准(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其中不得将加班工资重复算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内,且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既没有约定标准工资且实发工资中未明确具体工资构成的,如双方当事人对此长期未提出异议,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和双方当事人劳动惯例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川:按合同、集体合同或月应得工资(不含加班费、非常规性奖金)计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本意见第29条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意见第29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江西:按约定或实际发放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低于最低工资的以最低工资为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第12条,加班工资基数应如何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约定不明确,按实际发放工资中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建议
PART.06

(一)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1、强化合同合规性: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避免模糊表述;若约定奖金、津贴等不计入基数,需以书面形式明确并经劳动者确认,同时确保约定基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规避因基数约定不明引发的争议。

2、规范薪资管理:制作工资表时需单独列明加班工资明细,经劳动者签名确认后留存,作为已足额支付的凭证。

3、适配地方裁判规则:针对有明确基数认定规则的地区,需结合当地要求执行。另外,需定期核查薪资制度与地方规定的一致性,降低司法风险。


(二)给劳动者的建议

1、明晰自身权益边界:熟知2025年起13天法定节假日清单、三类加班场景的报酬比例(150%、200%、300%)及工资折算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天),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重点关注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约定,若发现约定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未明确约定,可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补充。

2、留存关键证据:日常工作中注意保存加班记录(如考勤表、加班审批单)、工资条(需体现加班工资明细)、劳动合同等材料,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或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可凭证据主张权益。

3、理性维权与沟通:若发现加班费计算异常,优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沟通,明确提出自身诉求(如要求补足差额);协商无果时,可参考当地司法指引,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避免因证据不足或对政策理解偏差导致权益受损。



结语
PART.07

加班费计算涉及法律、合同与实践多个层面,劳资双方应增强合规意识,明确权利义务,通过协商与法律途径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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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永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0510423599


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委员,管委会委员。南京工业大学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


历任东莞市总工会宣讲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文化委员会副主任,公益委副主任,政府和村居顾问委委员,韶关市新丰县驻村公益法律顾问,广信君达东莞律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


专长领域:企业及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劳动法实务、婚姻家事纠纷、房地产业务以及刑事辩护等。善于各类案件的谈判与协调,特别是代理各类疑难诉讼案件等。


公益代理发生于东莞市塘厦镇的高空抛物“苹果”案,成功维护了三月婴“凡凡”小朋友的合法权益。该案被中央电视台全程报道,有力地推动了刑法高空抛物罪和民法典高空抛物民事责任等法律的出台和完善。



作者 | 张兴永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