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岗位津贴有高温津贴、夜班津贴、矿山井下津贴,不常见的有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放射工作人员保健津贴、卫生防疫津贴等。了解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前,咱们先来了解一下法律关于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或精神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2025年8月1日起实施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规定,职业病目前有以下几大类,分别是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
司法实践中,大家对诊断上职业病的劳动者享有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的看法比较统一,那么未诊断上职业病的劳动者,能否享有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笔者认为,应当享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所以,是否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否超标等均不是影响劳动者能否享有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的关键因素,只要工作场所内能检测出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该场所内工作的劳动者就应当被认定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就有权享有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因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未超标’不能等同于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存在,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是对劳动者承受患职业病风险和概率的一种补偿。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虽然对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津贴做出了规定,但对具体的发放标准却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参照《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化劳发[1992]第907号)中关于津贴标准的计算,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津贴标准分别为2元/日、1.5元/日、1.2元/日、0.9元/日。但由于该标准距今时间长,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求,所以也有参照《关于调整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1号)中关于津贴标准的计算,分为一、二、三类津贴,津贴标准分别为450元/月、350元/月、260元/月。建议用人单位在工资结构中单独列出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项目,避免与其他工资项目混淆,并制定合理的发放标准和流程,保存发放的凭证和记录,以备劳动监察或纠纷时使用。
因职业病危害津贴属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岗位津贴的范畴,所以适用特殊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刘金兰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1711628022 刘金兰律师本科毕业于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医科大学,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后入职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至今,现任律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一职。精通劳动争议处理全流程,在仲裁和诉讼中为客户争取最佳结果。擅长为企业量身定制合规方案,预防法律风险,构建健康劳资关系。 作者 | 刘金兰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