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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业务(二) | 从报价至合同:与沙特客户进行条款谈判时,中国企业最易陷入不利境地的五个环节

从报价至合同:与沙特客户进行条款谈判时,中国企业最易陷入不利境地的五个环节

——以沙特买家为例的跨境条款博弈分析


在中东业务咨询工作中,我们时常听闻企业如此表述自身的困扰:“与沙特客户商谈价格时,一切进展颇为顺利,对方亦显得极具诚意。然而,待合同条款细节确定后,付款条件有所变更,违约责任发生调整,争议解决条款更是完全偏向对方。待我方察觉异常时,往往已无太多协商的余地。”


从表象来看,问题似乎在于价格谈判不够坚定;但从法律层面分析,沙特客户之所以能在合同中占据有利位置,通常是因为他们掌握了从报价到签约这一流程中的关键节奏与规则,而诸多中国企业仍习惯于将注意力聚焦于单一的成交价格。


本文以沙特客户为例,梳理在报价与合同谈判过程中,中国企业最易陷入不利局面的几个典型环节,并尝试阐释其背后的制度逻辑与博弈思维。


一、从报价单到合同文本:意向性文件的约束力远低于企业预期


(一)沙特客户常借助意向性报价把控节奏


在实际业务中,沙特客户通常习惯通过一份简易的报价单、意向书或邮件确认来明确大致方向,如数量、单价、初步交货时间等。对于众多中国企业而言,一旦收到确认邮件,便会认为交易基本达成,后续仅需完善细节。然而,在沙特客户的内部逻辑里,此类文书更多地承担着商业沟通与内部审批的功能,在法律上具有较强的意向性而非约束性,真正具有约束力的是经过内部法律与合规团队审核后的正式合同版本。


因此,常见的情况是:早期邮件往来十分顺畅,许多关键条款看似已通过口头或邮件协商确定;但当沙特客户的法务人员介入后,最终合同中的付款安排、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适用法律等实质性条款会出现显著变化。这种前后差异并非临时改变主意,而是源于对意向文件与正式合同之间约束力差异的不同理解。


(二)中国企业往往过早作出商业承诺,却未同步明确法律条件


不少企业在收到沙特方面的价格确认后,便着手备货、安排生产,甚至在国内与上游企业签订采购或生产协议。一旦后续合同条款出现不利变动,便难以再有调整的空间。换言之,中国企业在法律条件尚未明晰的情况下,基于商业预期进行了实质性投入,一旦交易条件发生逆转,就会处于不利地位。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与沙特客户的业务往来中,应尽量避免将报价确认视为可以放心投产的信号,而应秉持一个基本原则:在关键法律条款未达成清晰共识之前,不对自身作出不可逆转的商业安排。


二、付款方式与信用证安排:沙里亚法律视角下的利息、逾期责任与风险分配


(一)沙特客户对于利息、滞纳金具有不同的法律敏感度


沙特的法律体系深受沙里亚法的影响,对于“利息”“过高违约金”等概念有着较为严格的宗教与法律审查。诸多中国企业习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利息、日罚金条款,以此来督促对方按时付款。然而,在沙特客户看来,部分安排或许与当地的教法原则相冲突,即便这些条款签署在合同之中,未来在沙特境内执行时也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一差异造成了一种微妙的局面: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沙特客户对于逾期责任条款通常更为审慎,甚至倾向于进行模糊处理。而中国企业若不了解当地的法律环境,很容易认为只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对方就必须遵守。直至真正出现延迟付款情况,再去追究责任时,才会发现相关条款在对方所在法域内并不具备充分的可执行性。值得留意的是,沙特近年来在商事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商业合同中的合理违约赔偿,态度有所缓和,但总体上仍需谨慎对待。


(二)信用证、分期付款与控制权的现实意义


在与沙特客户的合作当中,信用证依旧是一种重要的风险控制工具。然而,信用证仅仅是收款手段的一个环节,真正影响风险分配的,是信用证条款的详细设置以及其与主合同的衔接方式。


例如,沙特客户可能会提出较为宽松的提单、单据要求,以便在实际操作中保留一定的调整余地;也可能在分期付款安排里,将较大比例的金额置于尾款之中,并且把尾款支付与复杂的验收条件捆绑在一起。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如果在这一阶段缺乏足够的敏感性,就可能在看似合理的付款安排之下,将实质风险集中于交易的尾端。一旦客户拖延验收或提出额外条件,企业在资金与货权方面都会陷入被动局面。


三、交货条件、风险转移以及谁来承担不可控因素的问题


(一)贸易术语理解差异的后果往往被低估


在与沙特客户进行商务谈判时,诸如FOB、CFR、CIF等国际贸易术语通常会被迅速纳入合同之中,但双方对于具体责任分配的认知却存在差异。对于部分沙特买家而言,他们更为关注货物最终到港并可投入使用的状态,而对船上交货即风险转移这一技术性安排并不敏感;相反,中国企业通常认为,一旦货物完成装船并提交相应单据,主要风险即已转移。


这种理解上的分歧,在出现延误、货损、港口拥堵、目的国监管政策变动等情况时,会迅速演变为争议。例如,当因港口拥堵导致提货受阻时,沙特客户可能倾向于将责任归咎于卖方交货不畅,而中国企业则依据贸易术语主张风险已经转移。


(二)运输、保险与尾端风险的安排决定争议起始的立场


在实际业务中,部分沙特客户会建议由中方负责运输和保险事宜,表面上是为了便于操作,但实际上却无形之中增加了卖方需要协调的环节。运输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对方能否及时配合出具必要文件、是否愿意共同推进理赔工作,将直接影响企业能否将损失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因此,与其单纯围绕运费成本进行谈判,不如在合同订立阶段就对运输责任、保险权益、通知义务、配合义务以及损失分担机制作出明确约定。否则,表面看似友好的安排,很可能在事后使企业陷入不利境地。


四、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文本层面的胜诉未必等同于实际的收益


(一)沙特客户对违约金条款的态度并非一定是越轻越好


许多中国企业在谈判时,会本能地认为多设定一些违约责任,对方就会更加重视合同履行;然而,在与沙特客户谈判时,这一逻辑未必适用。部分沙特企业愿意让违约金条款设定得较为严苛,甚至在金额上作出看似慷慨的承诺,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会真正担忧相关责任,因为他们清楚,一旦未来在沙特本地执行,法院对违约金条款仍保留调整的权力。这与大陆法系下的违约金酌减规则有相似之处,并且还需接受宗教原则的审查。


换言之,如果条款设计缺乏针对性,仅仅在文本层面表述得美观,一旦需要在对方所在法域执行,最终能否真正落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中国企业需从数字美观转向可执行、可落地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更具价值的做法是围绕实际可执行性来设计违约责任条款。例如,通过设定与具体行为相对应的补救措施、损失分摊机制以及明确的举证责任,而不仅仅是制定一个数字看似很高的违约金比例。


在与沙特客户开展业务往来时,违约条款真正的其意义并非在于震慑对方,而是当事情进入争议阶段时,是否具备足够清晰的逻辑和坚实的证据基础,以使仲裁庭或法院支持卖方的主张。


五、管辖与争议解决条款:决定胜负的场地


(一)沙特客户坚决主张新加坡或英国仲裁的原因


在实际的谈判情境中,当中国企业提出由中国法院管辖或在中国进行仲裁的方案时,沙特客户通常会表现出明显的犹豫,甚至会以内部制度为由直接拒绝;与此同时,他们会主动提议选择新加坡或英国作为仲裁地点。


前一篇文章已详细剖析了这一现象背后的法律逻辑:一方面,沙特客户期望避免本国司法体系所带来的宗教审查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他们对中国的法律环境缺乏充分的信心,而新加坡和英国作为成熟的国际仲裁中心,既具有中立性,又能确保裁决具备全球执行力。


在这一问题上,若中国企业不了解背后的逻辑,往往会将对方的坚持理解为强势或不信任;但从制度层面来看,这实际上是沙特客户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相对成熟的风险管理模式。


(二)谈判的关键并非谁胜谁负,而是结构能否起到自我保护作用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完全拒绝在第三国进行仲裁并不切实可行,一味坚持在中国解决争议,也易被对方视为不了解国际交易惯例。真正具有意义的是,在接受新加坡或英国仲裁这一总体前提下,通过更为精细的条款设计来保护自身权益,例如在仲裁规则、语言、适用法律、证据方式等方面进行合理安排,使自身在程序上不至于处于显著劣势。


更为重要的是,应将争议解决条款与前文提及的付款安排、风险转移、担保机制等置于同一逻辑框架下进行整体设计,而非将仲裁条款视为最后附加的一项。


结语:与沙特客户交往,真正的竞争力在于注重结构,而非比拼勇气


从报价阶段的意向性文件,到付款与信用证安排,再到交货、违约责任以及最终的争议解决机制,与沙特客户交往的每一个环节,均同时涉及商业谈判和法律谈判。许多企业在合作过程中感觉处处被动,往往并非是因为价格谈判不理想,而是在条款结构方面,未能提前洞察双方所处的制度环境。


若将一份对外合同视作企业在中东开展经营活动的一张通行证,那么价格只是其中最为直观、但未必最为重要的部分;决定这张通行证能否真正保障企业安全往返的,是那些体现在条款之中、且深受制度环境影响的安排。


对于期望系统布局中东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学会在合同层面与沙特等国家的客户讲求结构、规划路径,远比单纯在价格上硬撑重要得多。这也是律师能够真正为企业创造价值之处:并非在并非在争议发生后才介入企业事务,而是在报价阶段便参与设计工作,使合同自起始阶段便具备能够经受各种复杂情况检验的底层逻辑。


若您有中东市场的合同审查或谈判方面的需求,欢迎与我们联系。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参考,不构成具体的法律意见。具体交易事宜应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2025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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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超律师

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商事争议解决 | 涉外法律服务 | 刑事辩护


专业背景

方超律师本科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后免试保送至同济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015年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持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证,并通过注册金融分析师CFA一级考试,是兼具扎实法律功底与金融视野的复合型律师。


核心优势

方超律师曾获“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大赛季军”,专注于处理重大、复杂的商业纠纷,尤其擅长在不利局面下实现突破。其办案风格以严谨的证据链构建与深刻的法律逻辑推理见长,善于穿透案情表象,直击核心争议。

尤其是处理证据条件不利的疑难案件,即便在缺乏关键证据或“零证据”的困境下,也能深度挖掘事实、重构证据链,为客户打开诉讼突破口。

他拥有处理高难度、大标的案件的卓越能力,曾处理了标的额近10亿元的中外合资公司纠纷,及标的额2.48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专业领域

●涉外出海服务:具备出色的跨文化沟通与法律服务能力,曾成功代理了多起与全球前十强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并为涉及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西班牙、马来西亚、越南、柬埔寨、香港、台湾等多地区的跨境项目提供法律支持。

●公司股权与重组:曾主导大型国企的重组改革专项法律服务,业务涵盖清算、分立、改制及股权转让,并为数十家企业构建与优化股权架构。

●刑事辩护:曾多次为涉及知识产权、赌博、诈骗、非法经营及职务犯罪的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不起诉、缓刑或较轻量刑的理想结果。


工作语言

方超律师的工作语言包括中文(普通话和粤语)、英文,同时具备德语沟通能力。




作者 | 方   超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