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博彩游戏进入台湾地区的法律分析
——“刑法”修正后的合规边界与《两岸条例》的特殊障碍
方超律师 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
台湾地区是亚太地区重要的游戏市场,近年来游戏产值超过700亿新台币。对于大陆游戏企业来说,台湾市场因其语言文化相近、消费能力较强而颇具吸引力。
然而,进入台湾市场的社交博彩游戏面临双重法律挑战:一是2019年“刑法”修正案将网络赌博明确入刑,二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对陆资企业设置了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本文将深入剖析这两方面的法律要求,为游戏企业提供合规路径建议。
一、台湾地区赌博法律的基本框架
(一)“刑法”赌博罪章
台湾地区“刑法”第266条至第270条构成赌博罪章,是规制赌博行为的核心法律依据。
第266条普通赌博罪规定: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可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者,处五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下罚金。
第268条意图营利聚众赌博罪规定:意图营利,提供赌博场所或聚众赌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九万元以下罚金。
(二)2019年修法:网络赌博入刑
2019年12月“刑法”修正(台湾方面称“民国108年”)是理解台湾地区赌博法律的关键转折点。修正前,关于网络赌博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号判决曾认为,网络空间不符合“公共场所或公众可出入之场所”的要件,因此单纯在网络上赌博的行为不构成普通赌博罪。
2019年修法彻底改变了这一状况。修正后的第266条增订第2项,明确规定:“以电信设备、电子通讯、互联网或其他类似之方法赌博财物者,亦同。”
这一修正意味着,网络赌博已被明确纳入“刑法”处罚范围。无论是通过网站、App还是其他网络手段进行赌博,都可能构成犯罪。
二、社交博彩游戏的法律定位:关键在于“能否兑现”
(一)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66条,赌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赌博财物”。换言之,如果游戏中使用的虚拟货币不属于“财物”,则不构成赌博罪。
问题在于:社交博彩游戏中的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财物”?
(二)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
台湾地区“法务部”早期函释曾确认,线上游戏之账号、角色及宝物资料在现实世界均有一定的财产价值。这一见解可能被引用来论证虚拟货币具有财物性质。
然而,台湾地区“高等法院”的相关判决提供了更为细致的分析框架。司法实务倾向于认为:通过网络博弈游戏获得可兑换金钱的虚拟财产,构成赌博罪;但如果虚拟货币在游戏设计上严格禁止兑现,则不必然构成“财物”。
换言之,虚拟货币“能否兑现”而非“是否具有价值”才是赌博罪成立与否的决定性因素。
这意味着,即使虚拟货币在场外交易市场上可能存在价值,只要游戏官方设计上严格禁止兑现、禁止场外交易,就可能不构成“财物”,从而不满足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三)实务中的风险点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社交博彩游戏在台湾地区的合法性关键在于:能否确保虚拟货币严格单向流动、不可兑现。风险点包括:
第一,官方兑换渠道。如果游戏设置任何形式的官方兑换机制(包括积分换礼、现金返还等),将直接触发赌博罪风险。
第二,灰色交易市场。如果游戏内虚拟货币在场外形成活跃的交易市场,即使企业并未设置官方兑换渠道,也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变相兑现的可能。企业应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场外交易,并采取技术措施限制转让。
第三,P2P转让功能。如果游戏允许玩家间自由转让虚拟货币,可能被利用为间接套现渠道,应予以限制或禁止。
三、《两岸条例》:陆资企业的特殊障碍
(一)陆资认定的穿透原则
对于大陆企业而言,进入台湾市场还面临一道特殊的法律障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条例》)及其配套的《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台湾当局针对陆资采取逐层穿透原则:若第三地公司被大陆地区投资人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30%,或者大陆地区投资人对其具有控制能力,便视为陆资。
这意味着,一家大陆企业即便通过香港、新加坡或开曼群岛设立子公司,只要该子公司被认定为“陆资”,在台湾地区开展业务活动就需遵守陆资投资的相关限制。
(二)违规后果
《两岸条例》对违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违反许可规定在台投资:处新台币12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注:“罚锾”为台湾地区行政罚款的法定用语),并可限期责令其停止投资行为或撤回投资。
未经许可在台从事业务活动: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单处或并科新台币1500万元以下罚金。
这意味着,陆资企业在台湾地区“未经许可从事业务活动”不仅会面临高额罚款,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三)游戏行业的特殊限制
台湾当局对陆资投资实行“正面表列”制度,即只有列入开放清单的行业才允许陆资进入。游戏产业虽不在明确禁止的“负面表列”之中,但其开放程度和审批要求需进行个案评估。
更为关键的是,即便游戏产业本身对陆资开放,社交博彩游戏因其性质敏感,能否获得投资审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四、进入台湾市场的合规路径
(一)路径一:技术授权模式
大陆企业可将游戏技术授权给台湾当地公司,由台湾公司负责在台运营。在此模式下,大陆企业仅收取技术授权费,不直接参与台湾市场的运营。
优点:完全规避《两岸条例》限制,法律风险最低。
缺点:运营控制权较弱,收益分成可能不及直接运营。
(二)路径二:独立代理商模式
大陆企业可与不受陆资认定的台湾代理商合作,由代理商负责游戏在台湾地区的发行和运营。
优点:可保持一定的商业合作关系,同时由代理商承担主要的法律合规责任。
缺点:需找到可靠的本地合作伙伴,代理费用可能较高。
(三)路径三:第三地公司模式
大陆企业可通过在第三地(如香港、新加坡)设立公司,由第三地公司进入台湾市场。但需特别留意:
第一,确保第三地公司不被认定为“陆资”。这要求大陆投资人在该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具有控制能力。
第二,股权结构设计需专业法律意见支持,以确保符合台湾当局对陆资的穿透认定标准。
优点:可保持较高的运营控制权。
缺点:股权架构设计复杂,存在被穿透认定为陆资的风险。
(四)产品合规要求
无论采用何种进入路径,产品本身都必须符合台湾地区法律要求:
第一,严格执行虚拟货币单向流动、不可兑现原则,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场外交易。
第二,完成游戏软件分级登记。根据台湾地区《游戏软件分级管理办法》,社交博彩类游戏通常被分为“限制级”(R - 18)或“辅导十五岁级”(PG - 15),需在上架前完成分级登记。
第三,进行繁体中文本地化。用户协议、隐私政策、游戏界面等均应提供繁体中文版本。
五、同业实践:IGS鈊象电子的当地企业优势
在分析大陆企业进入台湾市场的障碍时,有必要考察台湾当地企业的运营模式。IGS(鈊象电子)是台湾地区社交博彩游戏领域的代表性企业。
IGS成立于1989年,是台湾上柜公司(股票代号3293),主要从事商用游戏机台研发制造,拥有实体博弈机台的生产许可。其社交博彩手游《金猴爷》主打“真机移植”概念,将实体博弈机台复刻到移动端。
作为台湾当地上市公司,IGS具有大陆企业无法比拟的合规优势:不受《两岸条例》限制,可直接在台湾地区运营;受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及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约束,合规透明度高;拥有台湾当地的品牌认知度和用户基础 基础。
这一案例显示,对于大陆企业来说,与台湾当地企业合作(不管是技术授权还是代理发行)也许是进入台湾市场最为稳妥的途径。
六、结语
台湾市场对社交博彩游戏的监管呈现出“刑法严、准入难”的双重特点。一方面,2019年“刑法”修正案明确把网络赌博纳入规制范畴,要求游戏产品在设计上必须严格保证虚拟货币不可兑现;另一方面,《两岸条例》针对陆资企业设定了严苛的市场准入限制,要求大陆企业通过特定渠道进入市场。
对于计划进军台湾市场的大陆游戏企业而言,技术授权或独立代理商模式是法律风险最低的选项。若希望保留更高的运营控制权,则需要在专业法律顾问的协助下精心设计股权架构,确保不被认定为陆资企业。
建议策略如下:优先考虑技术授权或代理商模式;若采用第三地公司模式,需确保股权架构符合规定;在产品层面严格遵循虚拟货币不可兑现的原则。
【系列文章】
本文为本所游戏行业法律实务专题之“社交博彩游戏合规指南”系列,本篇聚焦台湾地区。系列文章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篇、澳门特别行政区篇,敬请关注。
【免责声明】
本文仅作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建议。读者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应就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信息截至2025年12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可能随时发生变化,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方超律师 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商事争议解决 | 涉外法律服务 | 刑事辩护 专业背景 方超律师本科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后保送至同济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015年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持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证,并通过注册金融分析师(CFA)一级考试,是兼具扎实法律功底与金融视野的复合型律师。 执业特点 方超律师获得"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大赛季军",长期从事商事争议解决,办案注重证据体系的梳理与法律逻辑的推演。在证据条件不利的疑难案件中,通过还原交易背景、厘清当事人行为脉络,从有限材料中寻找事实突破口。 曾参与标的额近10亿元的中外合资公司纠纷,以及标的额2.48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专业领域 ● 涉外与跨境事务:曾代理涉及全球头部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并为涉及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西班牙、马来西亚、越南、柬埔寨及港台地区的跨境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公司股权与重组:曾主导大型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专项法律服务,涵盖清算、分立、改制及股权转让,并为数十家企业构建与优化股权架构。 ● 刑事辩护:在知识产权犯罪、赌博、诈骗、非法经营及职务犯罪案件中,曾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或从轻处理的结果。 工作语言 普通话、粤语、英文;具备德语沟通能力。 作者 | 方 超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