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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专栏 | 有规章制度约定,企业就可以随便炒员工?

前言:笔者在2024年度以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身份,审理近80单劳动争议案件,同时参与代理的劳动争议诉讼与非诉案件近50件。基于这上百起真实案例,笔者将从企业视角,梳理用工过程中的核心风险点与痛点,为企业规范用工提供实用参考。本文系《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说企业用工风险》(2025版)系列第十七篇。



公司有规章制度、员工也认可,为何依然败诉?

(一)企业主张:开除合法,有规可依、有证可查


公司称,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期间,员工多次在厂区一楼沙发上睡觉,相关监控录像可予以佐证;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单次上班睡觉记小过,多次小过累计记大过。此外,员工还存在利用职权虚报6800元款项的行为。综上,公司认为对该员工的开除决定合法合规。


(二)员工辩解:不存在严重违规,公司处罚无依据、程序乱


员工认可《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但对公司主张的违规事实不予认可:其一,监控录像仅能证明其在2024年4月2日上班期间有睡觉行为,无法证实该行为已达到“多次小过累计大过”的处罚标准;其二,关于“虚报6800元”,其仅负责安排电工与第三方对接电力检查,并已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经理,后续未处理与己无关,且其与第三方无任何钱权交易,不存在欺骗公司的行为;其三,公司从未向其送达任何记大过的公告,其对相关处罚不知情。


(三)裁决结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需承担不利后果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裁决核心依据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被申请人(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经申请人(员工)确认真实,符合上述规定,可作为案件审理依据。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作出方,需对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中公司的举证与程序均存在瑕疵:


1. 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员工严重违规:公司提交的监控仅能证实员工单次上班睡觉,无法证明“多次睡觉累计记大过”;关于“虚报款项”“失职导致火灾”等主张,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无法证明员工存在相应违规行为。


2. 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公司主张的员工违规事实均发生于2024年4月3日之前,却先于2024年4月27日以“放假”为由对员工作出处罚,后又于2025年5月15日出具《公告》将其开除,针对同一时间段的所谓“违规行为”重复处罚,明显不符合法律原则。


3. 程序违法,未履行工会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而本案中,公司在作出开除决定前,未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违反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

企业依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5个核心条件

结合本案败诉教训,企业若想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缺一不可:


1. 规章制度合法有效:规章制度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如签字确认、内部培训、公告栏张贴等)。本案中,《员工手册》经员工确认,仅满足该条件。


2. 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违规:举证责任在于企业,企业需留存完整、有效的证据(如监控录像、书面记录、证人证言等),证实员工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行为。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员工违规,是败诉的核心原因之一。


3. 及时处罚并书面告知员工:员工存在违规行为后,企业需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事由、依据、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员工(留存送达记录)。本案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记大过等处罚告知员工,无法认定处罚已生效。


4. 违规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只有员工的违规行为达到“严重”程度,企业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严重”需结合规章制度约定、行业惯例、行为影响等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单次违规”随意认定。


5. 履行工会告知程序(如有工会):若企业设有工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否则属于程序违法,解除行为无效。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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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庆波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0510761701


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事、劳动法专业委主任,省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


专注于政府/公司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与股权方案设计、劳动雇佣关系全过程法律服务、建设工程用工全过程法律服务、民商事争议解决方案以及诉讼、仲裁等法律业务领域。




















作者 | 卢庆波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