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第六险”,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的出台,旨在破解失能人员长期护理难题,缓解家庭照护压力。从律师专业视角出发,结合《征求意见稿》原文,本文将详细解读长护险的参保缴费规则、待遇享受条件、具体保障内容,通过真实应用场景让大家直观理解政策,同时解析制度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最后明确法律风险提示,助力大家全面了解这一惠民政策。提示:《征求意见稿》仅为征求社会意见的草案,不属于生效的法律文件、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权利义务以正式生效文件为准。 从法律适用范围来看,《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规定,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本市长护险。这意味着,长护险采用“捆绑参保”模式,所有东莞基本医保参保人(含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均需同步参保,无需额外单独申请,实现“应保尽保”的覆盖目标。 需特别注意两个例外情形:一是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无需参加长护险(无需重复缴费,也不重复享受待遇);二是18周岁以下(未达到19周岁自然年度)未就业人员,跟随在本市参加基本医保的父母或其他法定扶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可正常享受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无法跟随参保的,可视同参保,保障范围充分兼顾特殊群体。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长护险的多元筹资机制,缴费标准按参保人类别划分,不同群体缴费金额、缴费方式差异较大,结合法律规定和实操场景,具体解读如下: (一)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等相关人员 1. 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即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不低于当地医保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上限)。 2. 缴费费率:总费率0.3%,实行“单位+个人”共担模式——单位缴费费率0.15%,个人缴费费率0.15%。 3. 缴费方式: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与医保费同步征收(月度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由本人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其原本由单位承担的0.15%费率,全部由个人承担。 4. 特殊规定:已建立个人账户的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从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金额中划转,划出部分不再计入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以职工身份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 示例:某东莞在职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为6000元,其每月长护险缴费金额为:单位缴纳6000×0.15%=9元,个人缴纳6000×0.15%=9元,合计18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后,个人无需额外操作。 (二)退休人员 1. 缴费基数: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下限为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具体金额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公布)。 2. 缴费费率:仅个人缴费,费率0.15%,原用人单位无需缴费。 3. 缴费方式:目前需本人按月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待条件成熟后,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基本养老金账户中代扣代缴。 示例:某东莞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为5000元,其每月长护险缴费金额为5000×0.15%=7.5元,需本人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未就业城乡居民 1. 缴费基数: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基数一致。 2. 缴费费率:总费率0.3%,实行“个人+政府”1:1分担模式,即个人承担0.15%,政府补助0.15%。 3. 缴费方式: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以居民身份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 (四)困难人群 政府对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资助资金直接划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困难人群无需自行缴纳个人部分,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参保权益,体现了政策的兜底性。 (五)缴费相关补充规定(律师重点提示) 1. 中途参保:符合中途参加东莞居民医保规定的特殊群体,需以本年度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从参保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长护险保费,方可享受待遇。 2. 中断与补缴:因医保暂停、终止参保导致长护险中断缴费的,已缴保费不予退还;补缴医保时,需同步补缴长护险保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2026年12月1日(长护险拟实施时间)。 3. 退费规则:长护险保费退费、不予退费的具体情形,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无需另行制定特殊规则,降低参保人理解成本。 长护险的核心价值是为失能人员提供长期护理保障,《征求意见稿》第十四至二十七条明确了待遇享受条件、保障范围、支付标准,结合律师视角和实际应用场景,拆解如下: (一)待遇享受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从法律层面看,参保人需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方可享受长护险待遇: 1. 按规定参保缴费(无欠缴、断缴情形,或已按规定补缴); 2. 失能状态长期持续6个月以上(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评估材料); 3. 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符合中度、重度失能等级标准(含重度失能Ⅲ级、Ⅱ级、Ⅰ级); 4. 在东莞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3个月以上。 满足上述条件后,自评估认定次月起,在评估结论有效期内,可按规定享受待遇;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后,需按规定申请定期复评,否则将终止待遇。 (二)三大护理服务方式,可自主选择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在本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3种护理方式中选择1种,享受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服务,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护险服务项目目录(超出目录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具体如下: 1. 居家护理(最常用,适合家庭照护为主、需专业辅助的人群) (1)支付标准:长护险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每人每月基金支付累计不超过24小时,重度失能人员每小时最高支付限额90元,中度失能人员每小时最高支付限额70元。 (2)服务要求:定点机构每周上门服务不少于2次,每次服务不少于1小时;其中,重度失能人员每月医疗护理服务时长不少于8小时(如伤口护理、管道护理等)。 应用场景:张阿姨,78岁,东莞居民医保参保人,因中风导致重度失能(Ⅰ级),生活无法自理,选择居家护理。每月可享受24小时专业护理服务,按每小时90元计算,总费用2160元,基金支付80%即1728元,个人仅需承担432元。定点机构每周上门2次,每次1小时,重点提供肢体按摩、喂药、翻身等服务,每月至少提供8小时医疗护理,缓解家属照护压力。 2. 社区护理(适合白天需专业照护、晚上可回家的人群) (1)支付标准:长护险基金支付75%,个人承担25%;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日最高支付限额60元,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日最高支付限额50元。 应用场景:李先生,65岁,东莞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因帕金森病导致中度失能,白天子女上班无法照护,选择社区护理。每日在社区定点机构接受6小时护理服务,按每日50元计算,每月(按30天)总费用1500元,基金支付75%即1125元,个人承担375元,既解决白天照护难题,又降低家庭支出。 3. 机构护理(适合无家属照护、需全日制专业护理的人群) (1)支付标准:长护险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按机构类型分两类执行: ① 定点医疗机构护理:重度失能Ⅲ级每月最高支付2850元、Ⅱ级2750元、Ⅰ级2650元,中度失能2200元; ② 养老服务机构护理:重度失能Ⅲ级每月最高支付2000元、Ⅱ级1900元、Ⅰ级1800元,中度失能1500元; (2)准入条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护理的,需至少符合以下一种情形(律师重点提示,避免不符合条件无法享受): ① 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胃管等外引流管,或有压力性损伤、慢性伤口,需定期专业处理; ② 长期卧床(如植物状态、偏瘫/全瘫、老年痴呆等),需持续医疗护理; ③ 心功能Ⅲ级及以上,或心功能Ⅱ级合并肺部疾病等并发症,需长期氧疗; ④ 终末期恶病质,需医疗技术治疗、设备辅助,或明确临终关怀; ⑤ 严重外伤、大型手术后,生活不能自理,需长期专业护理。 应用场景:王大爷,82岁,东莞居民医保参保人,因脑溢血导致重度失能(Ⅲ级),长期卧床且有压力性损伤,无家属照护,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护理。每月最高支付限额2850元,基金支付70%即1995元,个人承担855元,可享受全日制专业护理,包括伤口处理、翻身、喂药等,解决无人照护的难题。 (三)待遇相关补充规定(律师风险提示) 1. 待遇衔接: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期间,原则上不享受长护险待遇;出院后,评估结论仍在有效期的,可继续享受;有效期届满或失能状态变化的,需重新评估。 2. 待遇终止/调整:参保人死亡、停止医保待遇、未按规定复评、重新评估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待遇;失能等级变化的,次月调整待遇标准。 3. 异地待遇:目前异地享受长护险待遇的政策尚未明确,待国家、省出台相关规定后,东莞将另行制定,暂不支持异地护理费用报销。 4. 评估费用:初次评估符合条件、定期复评的,评估费由基金全额支付;初次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基金与个人各承担50%;复评结论与初次一致的,复评费由个人全额承担;复评结论不一致的,基金与初次评估机构各承担50%。 为保障长护险制度可持续运行,《征求意见稿》设置了明确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从法律层面规范参保人、定点机构、相关部门的行为,具体如下: (一)激励机制(鼓励连续参保、规范享受) 1. 连续参保激励:自2026年起,连续参加长护险满4年的参保人,长护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如居家护理从80%提高至85%);若断保后再次参保,提高的支付比例归零,重新计算连续参保年限。 解读:该机制鼓励参保人长期、连续参保,避免“断保”导致待遇受损,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2. 服务机构激励:鼓励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参与长护险定点管理;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升专业护理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护理人员培训,逐步提高长期照护师比例(5年内不低于50%),提升服务质量。 (二)约束机制(打击违规行为、规范制度运行) 1. 参保人约束: ① 未按规定参保、断保的约束:职工连续3个月以上断保,参保后设置6个月固定待遇等待期,每多断保1年,等待期增加1个月;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同样设置6个月等待期,每多断保1年增加1个月;未在长护险启动后3个月内初次参保的,也按上述规则执行(等待期内不享受待遇)。 ② 违规享受待遇的约束:参保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评估、骗取长护险待遇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追回骗取的基金,情节严重的,将纳入信用惩戒。 2. 定点机构及相关主体约束: ①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接入医保信息平台,规范提供服务;若存在违规收费、虚报费用、提供不符合标准服务等行为,将被取消定点资格,追回违规费用,依法处罚。 ② 评估机构、第三方经办机构、护理人员等,若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依法追责问责。 3. 基金使用约束:明确6种情形的费用,不纳入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律师重点梳理,避免误解): ① 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②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如交通事故导致失能,由侵权人承担的护理费用); ③ 非定点机构发生的护理费用; ④ 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 ⑤ 在境外发生的护理费用; ⑥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从法律角度明确:本次发布的《东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仅为征求社会意见的草案,不属于生效的法律文件、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说明如下: 1. 征求意见稿的目的是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合理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政策,最终将以东莞市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正式颁布的文件为准; 2. 本文解读均基于当前征求意见稿内容,后续正式文件可能会对缴费标准、待遇范围、奖惩机制等内容进行调整,最终权利义务以正式生效文件为准; 3. 参保人、定点机构等相关主体,目前无需按征求意见稿内容执行相关操作,待正式文件发布、明确实施时间(拟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后,再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待遇。 长护险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惠民政策,其出台将有效填补东莞长期失能护理保障领域的空白,切实减轻失能家庭的照护压力和经济负担。期待东莞长护险正式落地实施,届时将结合正式生效的政策文件,为大家提供更精准、更详细的法律解读和实操指导,助力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依法享受相应保障。 卢庆波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0510761701 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事、劳动法专业委主任,省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 专注于政府/公司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与股权方案设计、劳动雇佣关系全过程法律服务、建设工程用工全过程法律服务、民商事争议解决方案以及诉讼、仲裁等法律业务领域。 作者 | 卢庆波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