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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家用车擅自改变用途,商业险拒赔于法有据——从一起二审改判案件看保险免责条款的适用

作为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二审阶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笔者共同承办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该案核心争议聚焦于“家用非营运车辆擅自改变用途从事营运活动,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拒赔”。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方接受委托后,通过全面梳理案情、补强证据链条、精准适用法律,最终促成二审法院改判,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审理过程与法律规定,笔者对家用车改变用途后的商业险拒赔问题展开深度分析,为同类案件的代理提供参考。


案情回顾:一审败诉的核心症结的梳理

本案一审系蒙某俊诉刘某美、赵某博、赵某博及我方当事人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基本事实如下:2023年6月11日19时23分许,赵某强(已于2023年9月22日去世)驾驶车牌号为粤L8*U*5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东莞市桥头镇东江村路段时,与蒙某俊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蒙某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强负事故全部责任,蒙某俊无责任。


案涉车辆在我方当事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蒙某俊起诉要求我方当事人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16491元,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


一审审理中,我方当事人提出抗辩:赵某强擅自改变案涉车辆使用性质,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货拉拉营运,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我方当事人有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并提交了保险单、投保单、调查报告、保险条款等证据佐证。但一审法院认为,我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赵某强长期从事货拉拉营运,且事发时赵某强未通过平台接单、车辆为空车状态,未显著增加危险程度,同时认定我方当事人无法证明投保前尽到相应审查义务,故驳回了我方当事人的免责抗辩,判令我方当事人赔偿蒙某俊217990.57元,驳回蒙某俊对刘某美、赵某博、赵某博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我方当事人不服该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遂委托我所两位律师即笔者作为其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我方当事人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蒙某俊承担。

律师应诉思路:精准破局,筑牢免责抗辩基础

接受委托后,笔者与同事立即投入案件梳理工作,结合一审判决的疏漏的保险法律相关规定,制定了“补强证据、纠正事实认定、精准适用法律”的应诉策略,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复盘案情,定位一审核心错误


我们首先对一审卷宗进行全面研读,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两大核心错误:一是事实认定片面,仅以“事发时未接单、车辆空车”否定赵某强长期营运的事实,割裂了营运活动的连续性,忽视了空车回程属于营运活动组成部分的客观事实;二是法律适用矛盾,一审法院已认可我方当事人对保险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却未依据该免责条款支持我方当事人的拒赔主张,违背了契约精神与法律规定。


同时,我们注意到,一审中我方当事人提交的第三方调查报告存在照片模糊、无法直接佐证赵某强身份的瑕疵,导致证据链不够完整,这也是一审法院未采信我方抗辩的重要原因。基于此,我们确定了“补强证据链条、驳斥一审事实认定、明确法律适用”的核心应诉方向。


(二)补强证据链条,夯实免责抗辩依据


为证明赵某强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活动,我们重点开展了证据补强工作:一是起草律师调查令,向法院申请调查赵某强在货拉拉平台的注册信息、接单记录、交易流水等核心证据,明确赵某强已将案涉车辆注册为货拉拉营运车辆,截至事故发生时累计接单774单,平均每月接单24单,形成了长期、稳定的营运事实;二是补充核实微信支付记录、询问笔录、销案声明书等证据,证实赵某强在事发当日仍在从事营运活动,于18时16分完成送货并收取运费,事故发生在其返程途中,进一步佐证空车状态仍属于营运活动的延伸;三是整理保险合同相关证据,再次明确保险条款中“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的约定,结合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强化我方当事人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主张,确保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三)精准适用法律,明确抗辩逻辑


结合本案事实与证据,我们围绕核心争议焦点,梳理出清晰的抗辩逻辑,并精准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规定,明确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行驶里程、运营强度显著增加,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赵某强未就该变更事项通知我方当事人,我方当事人有权拒赔;二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多地法院生效判决,明确“非营运车辆从事货拉拉、网约车等营运活动,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已形成司法共识,一审法院以“空车”否定风险增加,违背常识与法律逻辑;三是针对一审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显失公平”的错误,明确协议订立时蒙某俊已治疗终结、伤残已定,对赔偿项目及金额有完全认知,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我方当事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一审认定显失公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精心准备庭审,高效攻防应对


庭审前,我们结合蒙某俊的答辩意见,预判其可能提出的抗辩点——“车辆为空车即不属于营运”“保险公司明知车辆为箱式货车仍按非营运承保,无权拒赔”,针对性制定了答辩预案,明确逐一驳斥的思路。庭审中,我们重点围绕赵某强长期从事货拉拉营运的事实、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免责条款的效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论,清晰呈现证据链条,精准阐释法律适用,同时对蒙某俊的答辩意见进行有力驳斥,强调“空车回程属于营运活动组成部分”“保险公司承保时基于非营运用途进行风险评估,赵某强隐瞒营运事实投保,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最终获得二审法院的认可。

二审改判:厘清核心争议,彰显法律公正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上诉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某美、赵某博、赵某博(赵某强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赵某强遗产范围内向蒙某俊赔偿217990.57元,驳回蒙某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无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刘某美、赵某博、赵某博负担。


二审法院生效裁判明确了两大核心观点,也是本案改判的关键:第一,赵某强将非营运车辆注册为货拉拉营运车辆,累计接单774单,事发时系营运返程途中,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属于长期、持续性的营运活动,而非偶然的货运行为;第二,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必然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我方当事人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合法有效,有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赔;第三,一审法院以“事发时未接单、车辆空车”否定营运事实,割裂了营运活动的连续性,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案件启示:家用车改变用途拒赔案件的代理要点与法律思考

结合本案一审败诉、二审改判的全过程,作为代理律师,笔者认为,此类家用车擅自改变用途引发的商业险拒赔案件,代理保险公司一方时,需重点把握以下核心要点,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证据为王:筑牢“改变用途+危险增加”的证据链条


本案一审败诉的核心原因之一是证据链不够完整,二审能够改判,关键在于我们补强了证据,形成了“注册营运平台+长期接单记录+当日营运凭证+当事人自认”的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了赵某强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事实。实践中,代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车辆营运平台注册信息、接单记录、交易流水、运费收取凭证、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同时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抗辩不被采信。


(二)精准适用法律:明确免责条款的效力与适用条件


保险公司依据“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主张商业险拒赔,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该免责条款;二是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三是投保人确实存在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代理过程中,需重点审查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收集保险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如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加粗免责条款等),同时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共识,明确“非营运转营运”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确保免责抗辩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三)精准反驳对方抗辩:破解“空车即非营运”“保险公司明知”等误区


此类案件中,受害人或投保人常以“事发时车辆为空车”“保险公司明知车辆为货运车型仍按非营运承保”为由,抗辩保险公司无权拒赔。代理律师需明确反驳:其一,营运活动包括接单送货、空车返程等完整流程,空车返程属于营运活动的延伸,不能仅以事发时未接单、空车为由否定长期营运事实;其二,保险公司承保时基于投保人申报的非营运用途进行风险评估与保费核定,投保人隐瞒营运事实投保,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无义务对投保人的实际使用用途进行持续性审查,不能以“车型为货运车型”推定保险公司明知其营运用途。


(四)坚守契约精神:平衡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的核心是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基于投保人的申报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保费。家用非营运车辆的保费远低于营运车辆,若允许投保人以非营运保费获取营运车辆的保险保障,既违背了契约精神,也破坏了保险定价机制与市场秩序。本案二审改判,不仅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明确了“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商业险可拒赔”的裁判导向,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参考。

结语

本案的二审改判,是我方律师精准把握案件焦点、精心准备证据、高效开展应诉工作的结果,也清晰界定了家用车擅自改变用途后商业险拒赔的法律边界。实践中,随着货拉拉、网约车等营运模式的普及,家用车擅自改变用途引发的保险纠纷日益增多。作为代理律师,我们应当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梳理案情、补强证据链条、明确法律适用,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推动此类案件的公正审理,助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同时,也提醒广大车主,投保时应如实申报车辆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否则可能面临商业险拒赔的风险,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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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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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庆波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0510761701


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事、劳动法专业委主任,省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


专注于政府/公司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与股权方案设计、劳动雇佣关系全过程法律服务、建设工程用工全过程法律服务、民商事争议解决方案以及诉讼、仲裁等法律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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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日新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2010205927


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监事会会员与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委员,联系电话:13790112163。


曾任职于法院民事审判庭、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兼具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双重工作经验。


执业期间,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同时在法律顾问领域,作为法律团队成员为多家企业、社会组织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涵盖合同审查、纠纷处理等法律服务。担任东莞市常平镇黄泥塘村驻村法律顾问,为村民提供普法宣讲、矛盾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


作者 | 卢庆波、李日新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