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ss="search-box">
学术 | 关于社保缴纳的那些事



社保即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关于社保缴纳的常见问题,现分享如下:

Q
员工入职后多久要为其缴纳社保?

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Q
入职第一天就发生工伤事故,此时参保缴费是否有效?

答:有一定的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受伤后参保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月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参保以后工伤职工新产生的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实践中,建议用人单位在职工入职前一日办理好社会保险增员手续,办理完毕后的第二日,即社会保险增员生效后再要求职工提供劳动,确保职工不因入职当天发生工伤产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Q
是否需要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社保?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5年7月31日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工伤保险的强制性不同,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双方自主协商,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参保,相关费用全部自行承担,企业也可以为其缴纳,双方按比例分担社保费用。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是该规定没有明确该笔保费的分担方式。


Q
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职工一般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应发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新入职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基数上下限通常按当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确定。



Q
申请补缴社保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Q
投诉要求补缴多年前的社保,人社局能否以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2年查处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答:应该受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界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


Q
公司已经注销了,如何申请补缴社保?

答:要求股东为劳动者补缴社保或者向法院起诉股东要求赔偿无法补缴社保的经济损失。


Q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有效?

答:无效。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Q
“未按实际工资参保、缴纳月数不够、缴纳险种不够”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的“未依法缴纳社保”?

答:主流观点认为不属于。如(2025)粤民申1239号案件中广东高院认为,公司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其社保权益可通过补缴实现,故劳动者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缺乏依据。


Q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时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补缴?

答:法律并未规定需要提前通知补缴,但部分地区,如深圳市,要求劳动者先通知公司补缴,若公司在一个月内未补缴,劳动者方可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Q
工资条中列明了社会保险费补偿,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就一定能够追回吗?

答:公司需证明社会保险费补偿款已实际发放,如工资表(明确列示“社会保险费补偿”项目且员工签字)、银行转账记录、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等。若无法证明,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若员工工资扣除社保补贴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需从返还金额中扣除;公司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3年内主张。



律师简介



















图片

刘金兰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1711628022


刘金兰律师本科毕业于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医科大学,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证资格后入职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至今,现任律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一职。专注于劳动争议纠纷、劳务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平均每年经办案件数约60件,截至2025年1月8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可查案件数量为291篇。




















作者 | 刘金兰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