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为什么把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一文看懂商标行政诉讼
——从(2026)京73行初4727号案说起
“LV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消息公布后,不少网友感到疑惑:国家知识产权局侵犯了LV的商标吗?外国企业为什么可以起诉中国行政机关?案件中为什么还有一名中国自然人作为第三人?
这些疑问,主要源于公众较为熟悉“品牌起诉仿冒者”的商标侵权案件,对商标行政诉讼的案件结构相对陌生。
据媒体援引人民法院公告网信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定于2026年7月16日公开审理(2026)京73行初4727号商标行政纠纷案,原告为路易威登马利蒂,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黄民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有公开信息尚未披露涉案商标、被诉行政决定的具体类型及各方争议理由。
因此,目前不能判断本案究竟涉及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撤销复审,还是其他商标行政程序,更不能据此认定“谁抄袭了谁”。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被告,是商标行政诉讼中由法律规定的正常诉讼结构。LV起诉的通常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侵权行为”,而是请求法院审查其作出的一项商标行政决定是否合法。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什么会成为被告?
商标纠纷通常存在两条不同的法律路径。
第一条是商标侵权民事诉讼。
例如,某经营者未经许可,在商品、包装、广告或者门店装潢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商标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该经营者,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这类案件处理的是:市场经营者能不能这样使用某个标志。
第二条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程序。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以商标获得核准注册为基础。一个标志能否注册,已经注册的商标是否应继续有效,以及商标是否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等原因被撤销,需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或者裁决。
常见程序包括:
·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
·商标异议及不予注册复审;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
·注册商标撤销及撤销复审。
当事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决定或者裁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撤销复审、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统称为“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因此,只要诉讼所针对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行政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应当被列为被告。行政机关成为被告,并不意味着其已经违法,更不意味着其侵犯了企业商标权,只是法院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程序安排。
这与当事人不服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将市场监管部门列为被告,适用的是同一套行政诉讼逻辑。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度报告显示,2024年,不服商标评审机构行政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约有1.9万件。由此可见,“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并非国际品牌享有的特殊待遇,而是一类数量可观的常规行政案件。
二、外国企业也可以起诉中国行政机关吗?
外国企业如认为中国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其合法权益,同样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外国企业委托律师代理中国行政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因此,LV作为外国企业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主体资格上并无特殊之处。商标制度本身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外国品牌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对他人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申请,以及对不利行政决定提起诉讼,均属于正常的品牌权利管理活动。
三、本案为什么还有一名第三人?
本案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黄民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与被诉行政行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商标行政裁决经常同时影响两方市场主体。
例如,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申请或者已经注册的商标与自己的在先商标近似,因而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申请;乙公司则认为两件商标具有显著区别,其商标应当获准注册或者继续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后,其中一方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可能直接影响另一方的商标注册状态。为了保障另一方陈述、举证和上诉的权利,另一方通常需要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法》对于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等案件,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商标裁定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此,从目前公开的当事人结构,只能作出一个有限判断:被诉行政决定的处理结果,很可能同时影响LV与黄民耀之间的商标权益。
第三人参加诉讼,也不代表其已经被法院认定侵权。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只是一种程序身份,不能直接等同于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被告。
四、法院在商标行政诉讼中审查什么?
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交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根据被诉决定的具体类型,法院可能审查的问题包括:
·商标是否缺乏显著特征,能否发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
·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不良影响或者违反其他禁止注册条款;
·诉争商标与在先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
·诉争商标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当事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权、著作权、姓名权或者其他在先权益是否成立;
·是否存在代理人抢注、恶意抢注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在撤销复审案件中,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行政程序是否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答辩、举证和质证权利。
如果法院认为行政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并符合法定程序,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行政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明显不当等情形,法院可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有关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因此,商标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改变或者维持商标的注册和权利状态,通常不以获得侵权赔偿为核心。
五、这与此前报道的“茉莉奶白案”有什么不同?
部分新闻在报道本案时,同时提到LV此前曾起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
但两者属于不同类型的诉讼。现有公开信息也不足以证明两案涉及同一件商标或者存在直接程序联系。
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直接起诉被指控使用商标的经营者。法院重点审查经营者在市场中的具体使用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可能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在商标行政诉讼中,原告起诉的是作出商标行政决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原行政程序中的另一方通常作为第三人参加。法院重点审查商标注册、无效、撤销或者复审决定是否合法。
可以作一个简化理解:商标侵权民事案件解决的是“市场上能不能这样使用”;商标行政案件解决的是“这个商标能不能注册、能不能继续有效”。
在复杂的品牌纠纷中,两条路径也可能同时推进。例如,企业一方面对竞争对手抢注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申请,另一方面针对已经发生的市场使用行为提起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行政程序处理商标权利状态,民事诉讼处理具体市场行为,两者解决的问题并不完全相同。
六、为什么国际品牌经常提起这类诉讼?
大型消费品牌的商标资产,通常不只有一个英文名称或者一组字母。
企业可能围绕英文名称、中文译名、缩写、图形、花纹、产品外形、包装设计以及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建立完整的商标组合。
任何一件近似商标获准注册,都可能增加市场混淆风险,并影响电商平台投诉、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查处及后续侵权诉讼。
因此,大型品牌通常会持续监测商标公告,对近似商标提出异议、无效宣告或者撤销申请。对不利的行政裁定提起诉讼,也是品牌资产管理中的常规动作。
从企业经营角度看,一场商标行政诉讼争夺的可能并非一个孤立标识,而是未来数年的品牌使用空间、产品扩张范围和维权成本。
七、普通企业可以从中得到什么启示?
第一,收到商标决定后,应当立即核对救济期限。
按照《商标法》规定,部分复审程序的申请期限仅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对有关复审决定或者裁定提起诉讼的期限,通常为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商标案件的救济期限较短。一旦超过法定期限,相关行政决定可能生效,后续补救空间非常有限。
第二,商标证据应当在日常经营中持续积累。
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产品包装、门店照片、广告投放记录、电商销售数据、媒体报道、展会材料以及荣誉证书,都可能用于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市场影响力及权利形成时间。
临时为诉讼补做证据,通常难以完整还原长期、持续和真实的商业使用情况。
第三,发现他人抢注或者使用近似商标时,应当区分商标注册状态与市场使用行为。
异议、无效宣告和撤销程序,主要处理商标能否注册或者继续有效;律师函、平台投诉、行政查处和民事诉讼,主要针对市场中的具体使用行为。
只处理注册问题而不制止市场使用,或者只起诉侵权而不清理对方名下的注册商标,都可能留下后续风险。
八、结语
“LV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听起来颇具戏剧性,放回法律程序中观察,其实是一场常规的行政司法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行政决定,相关当事人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判断该决定是否应当维持。行政机关接受司法审查,本身就是行政法治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本案的诉争商标、被诉行政决定及各方诉讼理由尚未公开。仅凭开庭公告,尚不足以评价LV、第三人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实体争议中的主张是否成立。
本案真正值得关注的内容,仍需等待庭审信息或者裁判文书进一步公开。
声明: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钟韵诗律师
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钟韵诗律师毕业于悉尼大学,曾在澳洲律所、国内法院及世界500强企业任职法律相关工作,具备丰富的跨境法律实务背景。
执业期间深耕非诉业务,全程协助承办多家涉外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与各类专项非诉项目,参与处理多宗民商事争议诉讼,案件领域涵盖合同纠纷、公司治理、劳动人事、行政合规等。
方超律师
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专业背景
方超律师本科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后保送同济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2015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持有证券、基金从业证书,通过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一级考试;现任同济大学法学院校友导师,具备高级数据安全师资质,是兼具扎实法律功底与金融视野的复合型律师。
执业特点
方超律师获得"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大赛季军",长期从事商事争议解决,办案注重证据体系的梳理与法律逻辑的推演。在证据条件不利的疑难案件中,通过还原交易背景、厘清当事人行为脉络,从有限材料中寻找事实突破口。
曾参与标的额近10亿元的中外合资公司纠纷,以及标的额2.48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专业领域
● 涉外与跨境事务:曾代理涉及全球头部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并为涉及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西班牙、马来西亚、越南、柬埔寨及港台地区的跨境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公司股权与重组:曾主导大型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专项法律服务,涵盖清算、分立、改制及股权转让,并为数十家企业构建与优化股权架构。
● 刑事辩护:在知识产权犯罪、赌博、诈骗、非法经营及职务犯罪案件中,曾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或从轻处理的结果。
工作语言
普通话、粤语、英文;具备德语沟通能力。
作者 | 钟韵诗、方 超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