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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生育非婚生子女,是否影响原配追回赠与财产?
问题的提出:婚内出轨生育非婚生子女,是否影响原配追回赠与财产?



在涉及婚内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案件中,一个常见的争议焦点是:出轨方与第三者育有非婚生子女,第三者常以“转账款项系孩子的抚养费”为由进行抗辩,主张无需返还。这一抗辩理由,往往成为原配维权路上的主要障碍。那么,婚内出轨并生育非婚生子女,是否真的能成为第三者合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免死金牌”?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分析:赠与无效与抚养义务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婚内出轨生育非婚生子女,不影响原配主张赠与无效并追回财产,其核心法律逻辑在于:出轨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与出轨方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一)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出轨方为建立、维持或巩固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赠与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所需,也未征得原配同意,属于无权处分。更为关键的是,该行为本身建立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婚外情基础上,严重冲击了社会公众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第三者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二)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与性质完全不同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此处的抚养费请求权,其权利主体是非婚生子女本人,而非婚生子女的母亲(即第三者)。抚养费的权利源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是一项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


因此,第三者并非抚养费的请求权主体,其无权以自身名义,直接主张或截留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抚养费。若出轨方确需支付抚养费,应由其本人以个人财产或与配偶协商后,向子女直接支付或为子女利益使用,而不能成为其向第三者进行大额赠与的合法化理由。


(三)司法实践中的两种处理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第三者提出的“抚养费”抗辩,法院通常存在两种处理方式:


1.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告知另案主张:多数法院认为,赠与合同纠纷与抚养费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诉讼主体也不一致。在赠与合同纠纷中,被告是第三者,审查的是赠与行为是否有效;而抚养费纠纷的原告应是子女,被告是父或母。因此,法院在审理原配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中,不会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数额进行实质审查和扣减,而是告知当事人另行通过抚养费纠纷解决。


2.酌情扣除合理抚养费后返还剩余部分:部分法院出于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考量,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酌情从返还总额中扣除符合当地生活水平、合理且必要的抚养费金额,判决第三者返还剩余部分。但即便如此,也并非认可赠与行为的效力,而是对各方利益进行的一次性平衡处理。


典型案例:第三者抗辩抚养费未获法院支持


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叶秀清律师团队近期办理了一起确认赠与无效的纠纷。在该案中,第三者抗辩称男方支付的款项均是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并非赠与款。法院经审理后,未采纳第三者的抗辩意见,判令第三者全额返还受赠百万款项。这一案例充分印证了上述法律分析:第三者以“抚养费”为由的抗辩,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原配依法追回赠与财产的权利不受影响。


维权启示:聚焦核心法律关系,筑牢证据基础


对于原配而言,婚内出轨生育非婚生子女的事实,不仅不会阻碍维权,反而可能成为证明婚外情关系及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有力佐证。在维权过程中,应把握以下要点:


1.锁定法律关系,不被对方混淆视听:始终明确诉讼的核心是“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财产”,而非处理抚养费纠纷。面对第三者“抚养费”的抗辩,应清晰地向法庭阐明二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2.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赠与行为无效,关键在于证明“婚外不正当关系”与“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两个核心事实。原配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证明婚外情的证据:聊天记录、亲密照片或视频、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以及生育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

–证明赠与事实及金额的证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购物凭证、购房购车合同及付款凭证等。

–证明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结婚证、赠与方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明赠与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制定清晰的诉讼策略: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决定是仅起诉第三者,还是将出轨方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将出轨方列为第三人,有助于查明转账事实,防止其与第三者串通,虚构“抚养费”等抗辩事由。


综上所述,婚内出轨生育非婚生子女,并不能使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合法化。原配完全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赠与财产。面对复杂的案情,保持冷静,聚焦核心法律关系,并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叶秀清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181104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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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心理咨询师,深耕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领域,兼具法律专业素养与心理疏导能力,办案经验丰富、服务专业性极强。


社会职务:律所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东莞市律师协会家事委副秘书长、宣传委委员;东莞广播电视台《法治一线》特邀法治嘉宾。


专业领域与办案优势:专注婚姻家事、遗产继承法律业务,主打离婚纠纷、遗产继承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案件。擅长处理非婚生子女继承、遗产管理人指定、原配诉第三者赠与财产返还等疑难复杂家事案件,经办离婚案件调解率较高。同时精通非诉法律服务,通过专业谈判、遗嘱拟定、继承梳理、婚内财产协议拟定等方式,为客户解决家庭情感矛盾、做好婚内财产规划、实现家族财富安全传承。


个人荣誉与研修经历:入选广东省第五批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东莞市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二期)优秀学员;斩获2023年东莞青年律师演讲口才技能大赛一等奖、最佳口才奖;入选第八届广东律师法治宣传人才高级研修班,兼具扎实的办案能力、优秀的专业表达能力与法治宣传素养。

周颖琳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2211538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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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颖琳律师深耕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领域,处理大量离婚析产、子女抚养、遗产继承、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各类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熟悉本地法院对于婚姻家事案件的裁判思路,能够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梳理财产线索、制定合规的争议解决方案,还可协助客户完成婚前财产规划、婚内财产约定、遗嘱拟定(不含律师见证)等非诉法律服务。


作者 | 叶秀清、周颖琳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