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误区:对方“躲”着不露面,婚就离不了?
在婚姻家事法律咨询中,我们经常听到当事人这样的担忧:“叶律师,我想离婚,但对方放话说坚决不离,开庭肯定不会去的。听说第一次起诉,只要对方缺席,法院就肯定不会判离,是真的吗?”
这种说法在民间流传甚广,让许多饱受不幸婚姻折磨的当事人望而却步,误以为只要对方采取“拖”字诀,自己就束手无策。今天,我们通过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叶秀清律师团队经办的一起真实案例,来打破这个误区。
案情回顾:二十四年丧偶式婚姻,分居五年终上法庭 本案中,A女士(化名)与B先生(化名)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然而,这段长达二十四年的婚姻,对A女士而言,更像是一场无尽的付出与煎熬。 据A女士陈述,B先生在婚后长期不务正业,家庭所有生活开支及两名子女的抚养费用,均由A女士一人独自承担。B先生不仅在经济上对家庭毫无贡献,更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甚至存在辱骂、殴打A女士的行为。自2015年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期间B先生对A女士及子女不闻不问。至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无奈之下,A女士委托叶秀清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婚生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 庭审交锋:被告缺席,法院如何认定“感情破裂”?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预料之中的情况出现了:被告B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这无疑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挑战——在缺乏被告直接抗辩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仅凭原告的单方陈述就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面对这一局面,叶秀清律师团队并未松懈,而是围绕“感情破裂”这一核心,向法庭提交了扎实、充分的证据链: 1.原告A女士的详细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清晰、完整地讲述了婚姻关系恶化的全过程,包括经济压迫、情感疏离及分居事实。 2.关键证人证言:原被告已成年的女儿出庭作证,客观陈述了父母“很早就没有在一起生活,夫妻双方感情不好”的事实,有力地佐证了A女士的主张。 3.婚生子意愿:已年满14周岁的婚生子明确向法庭表示,愿意跟随母亲A女士生活,这从侧面印证了父亲B先生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长期缺位。 法院判决:缺席不影响裁判,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B先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已长时间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告A女士与被告B先生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等事宜一并作出了公正裁决。 律师说法:缺席判决离婚的关键在于“证据” 本案的成功,并非偶然。它清晰地告诉我们: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非被告是否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意味着,对方的缺席,并不能阻止诉讼程序的进行,法院可以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因此,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且对方缺席的案件,想要获得法院支持,关键在于原告方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所列举的诸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离婚情形,足以让法官内心确信“感情确已破裂”。 本案中,叶秀清律师团队正是通过精心组织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使得即便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官依然能够清晰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果断地判决离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也正深陷不幸婚姻的泥潭,请不要因对方的“不配合”或“威胁”而放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脱的权利。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叶秀清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1811049957 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心理咨询师,深耕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领域,兼具法律专业素养与心理疏导能力,办案经验丰富、服务专业性极强。 社会职务:律所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东莞市律师协会家事委副秘书长、宣传委委员;东莞广播电视台《法治一线》特邀法治嘉宾。 专业领域与办案优势:专注婚姻家事、遗产继承法律业务,主打离婚纠纷、遗产继承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案件。擅长处理非婚生子女继承、遗产管理人指定、原配诉第三者赠与财产返还等疑难复杂家事案件,经办离婚案件调解率较高。同时精通非诉法律服务,通过专业谈判、遗嘱拟定、继承梳理、婚内财产协议拟定等方式,为客户解决家庭情感矛盾、做好婚内财产规划、实现家族财富安全传承。 个人荣誉与研修经历:入选广东省第五批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东莞市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二期)优秀学员;斩获2023年东莞青年律师演讲口才技能大赛一等奖、最佳口才奖;入选第八届广东律师法治宣传人才高级研修班,兼具扎实的办案能力、优秀的专业表达能力与法治宣传素养。 周颖琳律师 周颖琳律师深耕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领域,处理大量离婚析产、子女抚养、遗产继承、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各类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熟悉本地法院对于婚姻家事案件的裁判思路,能够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梳理财产线索、制定合规的争议解决方案,同时可协助客户完成婚前财产规划、婚内财产约定、遗嘱拟定(不含律师见证)等非诉法律服务。 作者 | 叶秀清、周颖琳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
执业证号:14419202211538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