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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海争议周报 | 美国拦下两款电子产品,问题出在里面的一颗芯片

企业出海争议周报

美国拦下两款电子产品,问题出在里面的一颗芯片


一家企业自己设计、组装并贴牌销售的产品,却可能因为采购来的芯片,拿不到美国市场准入资格。10月22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公布了新规则实施后的首批拦截案例:两款电子产品因采用华为旗下海思半导体的芯片,未能取得在美国营销和销售所需的设备授权。对东莞、深圳的电子制造商和跨境卖家而言,这次变化会沿着零部件清单传递到认证、交货和客户索赔。


·本周重点:一颗芯片为何影响整机准入,供应商责任怎样划分

·争议速递:美国包装纸盒反倾销调查、AI商业秘密制裁、集装箱底盘“双反”措施

·执行观察:中国企业持伦敦仲裁裁决在澳大利亚执行,法院驳回“重复受偿”抗辩

·行动清单:核对芯片来源、认证节点与合同赔偿安排


一、本周重点|美国FCC首次拦截受限芯片设备,供应链风险怎样传到出口订单


核心结论:针对新的设备授权申请,美国监管已把审查延伸到整机内部的特定智能硬件组件。电子制造企业应把芯片来源、认证状态和客户合同同时核对;产品能否获批,与客户能否索赔,是两项需要分别处理的问题。


(一)两款产品尚未获批,问题出在内部芯片


10月22日,FCC宣布其工程与技术办公室阻止一款行车记录仪和一款无线视频发射设备取得必要授权。监管机构称,两款产品包含海思半导体生产的芯片;海思为华为子公司,相关芯片被描述为面向视频监控用途,并具有识别人脸的算法功能。这是FCC在10月13日新规则生效后公布的首批相关行动。[1]


FCC没有公布两款产品的商业品牌、制造商和型号。因此,目前可以确认的是特定设备授权受阻,尚无法确定任何一家具体出口企业因此被处罚,也没有针对所有已销售同类产品的召回命令。

值得企业注意的是:最终整机即使由其他厂商生产或贴牌,也要看里面是否使用了受规则限制的逻辑处理硬件。过去只查成品品牌和制造商的合规清单,已经不足以覆盖这类风险。


(二)什么芯片会牵连整机?先核对适用条件


这项规则由FCC于7月通过、9月11日在《联邦公报》刊登,并于10月13日生效。按照47 CFR §2.903的修订要求,若设备含有FCC“Covered List”(受关注清单)所列特定企业生产的逻辑处理硬件组件,而且假设整机由该受列名企业制造时也会被禁止取得授权,则整机的新授权申请可能受到限制。[2]


规则中的“逻辑处理硬件”涵盖满足定义条件的芯片、系统、模块和子组件,例如承担数字处理、存储或数据传输功能的部分。普通外壳、紧固件、电阻和导线等被动部件并不属于同一类别。判断时既要查组件生产者,也要核对受关注清单的具体列名类型和设备用途;仅因芯片或产品在中国制造,不能直接套用这一条组件限制。


与存量订单最有关的一点是时间。新限制原则上针对10月13日后提出的新设备授权申请;此前已取得的设备授权继续有效。生效日已经处于待审状态的申请也有过渡安排,但此后如果变更、替换或增加逻辑处理组件,可能重新触发审查。[2]


所以,同一家公司可能出现三种不同情况:老型号已有FCC授权、新型号仍在申请、旧型号更换主板或芯片准备重新认证。业务部门不能只看产品名称相同,就认为三批货的准入安排完全一样。


(三)客户要求取消订单、索赔时,责任怎么分


假设一家东莞工厂为美国客户代工无线摄像设备,主控芯片由客户指定,工厂负责采购、组装和测试。现在新型号的美国授权受阻,客户要求退还预付款,并把重新设计、额外测试、延误上市的费用全部交给工厂承担。


这时应先把监管问题和合同问题拆开处理。FCC授权是否受阻,要依据实际BOM、供应商资料、授权申请状态及美国规则核实;客户能否拒收、取消订单或索赔,则要看合同约定的技术方案决定权、认证责任、交期、变更条款以及损失证明。


客户指定芯片,可能构成供应商主张责任分担的重要事实,但未必直接免除工厂的全部交货义务。如果合同写明供应商必须保证产品取得美国认证,而技术规格又由客户锁定,双方对认证风险的分配就容易出现冲突。律师介入时,应把图纸批准、选料邮件、样品确认、认证委托和采购合同放在一起解释,而不能只凭一条“供应商保证合规”下结论。


损失方面也应逐项处理:未交付货物是否允许替换芯片,已经投入的模具和物料谁承担,客户主张的上市延误与该组件之间有无可证明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合理的减损方案。尤其要防止在原因尚未核实前,以微信或邮件概括承诺“所有损失由我方负责”。


(四)最有效的补救,往往发生在产品定型之前


对仍在开发或认证中的产品,建议先锁定关键芯片、无线模块和主板版本,建立“型号—BOM版本—芯片生产者—FCC申请编号—客户订单”的对应关系。采购不能只保留代理商名称,还应尽可能取得实际组件制造商及其关联关系资料。必要时由技术人员、认证机构与熟悉FCC规则的美国律师共同核实。


如发现组件可能触发限制,应尽快评估替代方案:更换芯片后产品是否仍满足功能和成本要求;重新设计和测试需要多久;在途货、尚未生产货与已经授权的老型号应如何分别处理。不能为了赶交期把未获授权的新型号混入已经获批的型号出货。


新签合同还可以把认证风险写得更具体:由谁确定关键器件、哪一方有权批准替代、监管规则变更怎样调整交期、客户拒绝替代方案时如何结算,以及发生索赔后由谁主导与测试机构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做到这些,企业才能把一次外部监管变化控制在可以谈判的成本范围内。


二、本周争议速递


1. 美国对中马土模切瓦楞纸盒启动反倾销调查


美国商务部10月19日启动对中国、马来西亚和土耳其部分模切瓦楞纸盒的反倾销调查,相关立案通知计划于10月26日刊登《联邦公报》。调查覆盖符合书面产品范围的纸盒及未组装坯件,也涉及在第三国完成部分印刷、涂布、裁切或折叠工序的货物。申请方提出的中国倾销幅度估计最高为297.26%,目前属于立案阶段的估算,并非已确定征收的税率。[3]


提示:珠三角食品包装和纸品出口商应先按厚度、成型方式、尺寸和用途核对是否落入调查范围,再查明合同的实际制造地与后续加工地。只看海关编码或第三国发货地容易误判;涉及美国长期订单的,应提前评估税费变化后的报价、退单和应收账款安排。


2. 美国以AI商业秘密争议为由将五家中国实体列入制裁措施


10月19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布五家中国实体的名单措施,包括上海至算科技有限公司和奇绩创坛相关主体。公布的措施涉及美国司法管辖范围内的财产、资金转移、融资和投资限制;同时发布了特定交易的一般许可安排。相关行动与美方认定的AI商业秘密问题有关。[4]


提示:对AI研发、融资及跨境合作企业,技术团队的保密资料来源、投资主体结构和美元结算渠道可能同时影响交易。合作方收到名单通知后,先由律师核对具体被列主体、实际控制关系、限制措施和适用许可,再安排合同履行及付款;勿把对一家主体的限制直接扩大为对整个行业的禁令。


3. 中国集装箱底盘及部件的美国“双反”措施继续保留


10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完成对中国集装箱底盘及部分组件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五年期日落复审,认定撤销相关措施可能导致美国国内产业损害继续或再次发生,因此现行税令将继续保留,调查编号为701-TA-657和731-TA-1537。[5]


提示:涉及底盘、拖车零部件及相关供应链的制造企业,应检查美国客户是否仍以原措施计算进口成本。出口合同若把“措施到期”当作自动减税条件,后续容易引起价格争议;签署长期订单时宜写明税费调整的触发条件、证据和重新议价期限。


三、执行与回款观察|中国企业持伦敦仲裁裁决,在澳大利亚挡住“重复受偿”抗辩


核心结论:取得仲裁裁决后,债务人可能以其他国家的相关诉讼或潜在重复回收为由阻止执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最新判决显示,在没有实际重复收款、且债权债务主体与请求权基础并不相同的情况下,此类主张很难直接构成拒绝承认执行的公共政策理由。


案情:10月22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LandOcean Hong Kong Investment Holding Group Ltd v West Indies Exploration Company Ltd (No 2) [2026] FCA 1574案中,处理一家内地企业及其香港子公司申请执行伦敦仲裁裁决的问题。争议源自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能源项目股权交易及一笔石油销售款,仲裁庭于2024年10月裁令境外交易对手承担约492.5万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元的付款责任,另有利息及费用。[6]


裁判关注点:债务人称,另一场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诉讼也涉及相同款项,继续执行可能导致重复受偿,违反澳大利亚公共政策。法院指出,两宗程序的当事人及债权基础并不相同,另一诉讼仍有上诉,而且尚未发生实际重复付款。法院驳回撤销执行许可的申请,原先针对执行命令的暂停因此终止,并判令债务人承担该申请费用。[6]


实务启示:企业在境外追款时,应把每项裁决、判决、债务主体、收款主体及实际到账金额单独建账。如果债务人用关联诉讼拖延,债权人应围绕“谁欠谁的钱、哪项债务已经真正清偿”提交证据;同时及时调查资产、推进执行措施。法院允许执行,距离资金真正到账仍有资产定位和执行程序要完成。


四、企业本周可开展的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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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项服务|美国电子产品准入及供应链合同争议评估


针对向美国销售电子产品、智能硬件、摄像设备或相关模组的制造商,可先就一个型号或一组明确关联的产品开展付费专项评估。企业提供BOM及关键零件来源、FCC证书或申请材料、客户规格、采购与销售合同、现有订单和往来函件;我们将重点梳理中国端合同主体、技术选型过程、认证责任、履约与索赔安排,形成书面问题清单和优先处理建议。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26日的公开资料整理,具体项目应结合产品配置、合同及适用法律判断。

参考来源


[1]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FCC Blocks Two Devices Containing Foreign Surveillance Chips》,2026年10月22日。


[2] 美国《联邦公报》,FCC 26-50设备授权规则,2026年9月11日刊登,10月13日生效。 


[3] 美国商务部,《Certain Corrugated Die-Cut Cardboard Boxes ... Initiation of Less-Than-Fair-Value Investigations》,适用日期2026年10月19日,拟于10月26日刊登。 


[4] 美国财政部OFAC,《Protecting 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of 2022 Designations; Issuance of Associated General Licenses》,2026年10月19日。 


[5]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Chassis and Subassemblies from China》五年期日落复审公告,2026年10月21日。 


[6]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LandOcean Hong Kong Investment Holding Group Ltd v West Indies Exploration Company Ltd (No 2) [2026] FCA 1574,2026年10月22日。


方超律师

涉外法律专业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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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

方超律师本科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后保送同济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2015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持有证券、基金从业证书,通过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一级考试;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先锋人才,任同济大学法学院校友导师,具备高级数据安全师资质,是兼具扎实法律功底与金融视野的复合型律师。


执业特点

方超律师获得"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大赛季军",长期从事商事争议解决,办案注重证据体系的梳理与法律逻辑的推演。在证据条件不利的疑难案件中,通过还原交易背景、厘清当事人行为脉络,从有限材料中寻找事实突破口。

曾参与标的额近10亿元的中外合资公司纠纷,以及标的额2.48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专业领域

● 涉外与跨境事务:曾代理涉及全球头部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并为涉及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西班牙、马来西亚、越南、柬埔寨及港台地区的跨境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公司股权与重组:曾主导大型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专项法律服务,涵盖清算、分立、改制及股权转让,并为数十家企业构建与优化股权架构。


工作语言

普通话、粤语、英语、德语。



作者 | 方   超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