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遇到劳动者生病请病假是常有的事,小病请个一二天、三五天病假,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即可,也无太大争议。但遇到劳动者患重病、绝症,需要请长期病假时,该如何处理,往往让人不知所措。本文就跟大家聊聊关于企业职工医疗期的几个问题,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疗期期限是多长
医疗期分为一般疾病医疗期期限和特殊疾病医疗期期限,具体为:
1、一般疾病医疗期期限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如下:

2. 特殊疾病医疗期期限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说到这,便引申出两个问题:一、是否只要员工患特殊疾病,就可以直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二、如何判定员工需要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第一个问题,《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2004〕250号】已明确,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
关于第二个问题,目前暂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否受理申请,各地处理意见不同,需要与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 医疗期如何计算
我们已经知道医疗期的期限,那么医疗期又该如何计算,是否在职期间的所有病假都要累计计算?并不是,我们前面已经说到有个计算周期,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周期内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另外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满,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四个条件:
a.劳动者已经过了医疗期;
b.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
c.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另行安排了工作,劳动者仍不能胜任;
d.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医疗期满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医疗期满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是,医疗期满劳动者一直领取病假工资,而病假工资最低可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如按此标准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对劳动者而言,明显不公平。因此,在广东省范围内,大部分法院认为医疗期的病假工资不能反映其正常的工资水平,应当剔除医疗期工资,按照正常提供劳动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医疗补助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规定,在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基数(即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月份的工资一般予以剔除。正常出勤月份是指当月正常工作时间满勤,且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一般不区分原因。
代通知金
前面已经说到,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而是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则该代通知金应以什么标准计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实践中可以按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医疗补助费
(一)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条件
医疗补助费是指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除经济补偿金外,向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另行支付的补助费用。医疗补助费发放的前提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而两种情形又对应不同的规定。
1. 解除
【依法解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违法解除】
没有相应规定,根据“举轻以明重”,依法解除的情况下都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违法解除,用人单位也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2.终止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三条规定:“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第2条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综上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劳动者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后,亦可以要求支付医疗补助费;但未经鉴定,是否会支持医疗补助费了?对此,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大部分法院要求必须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部分法院在劳动者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仅凭劳动者的伤病情况支持医疗补助费请求。
(二)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但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并没有统一标准,根据检索相关案例,一般增加3-6个月,即总医疗补助费为9-12个月。
司法实践中,医疗补助费的计算原则上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是一致的。另外,从部分法院的判例亦可以看出,若劳动者的工资过高,则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参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支付规定,适当将医疗补助费的计算基数调整为当地的三倍社会平均工资。
律师简介

夏新堂律师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2210427803
专长领域: 建设工程、劳动争议
夏新堂律师是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注于建设工程、劳动争议领域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他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在解决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卓越的执业能力。复杂的法律问题上发挥领导作用。
在个人事务处理方面,夏新堂律师以其富有洞察力的分析和敏锐的解决问题能力而闻名。他致力于为个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策略,以帮助他们实现最佳的法律结果。
作为一名客户导向的律师,夏新堂律师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以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他善于倾听客户的需求和目标,并努力以最佳方式实现他们的目标。
除了执业工作,夏新堂律师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并经常参加与法律行业相关的研讨会和培训课程,以不断拓展自己的专业知识。
作者 | 夏新堂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