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是帮朋友转个账,没有获取任何利益,是否构成犯罪?
1.案件背景:李某与汪某是老乡,汪某经常来李某的公司转悠,有一天,汪某让李某用公司的账户帮其收一下货款,李某一开始拒绝了,后汪某不肯罢休,李某无奈之下,只好答应帮忙。李某公司收到款项后,转到自己的账户后帮忙把钱全部取出来了,给了汪某。过了两天,李某公司的账户又收到一笔钱,李某完全不知情,后汪某让李某继续帮忙把这个钱取出来了。后,李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刑拘。
2.法律后果:客观上有接收、转移赃款的行为极有可能会涉嫌本罪,主观上的明知虽然有可能是推定的,但还需要结合双方的关系、社会经验、当时的情境等来进行综合判定。本案中,李某没有任何获利,或许是不构成犯罪的。但仍要警惕帮朋友,最后让自己身陷囹圄。
二、如何避坑
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账户,不能用自己的账户帮别人转账(尤其是多笔、高额、夜间转账)。
三、其他雷区
不能帮朋友保管来路不明的奢侈品或其他不明物品;不能帮朋友传递来路不明的现金。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量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五、律师建议
任何需要用到自己的银行账户或者可以不劳而获的时候,先问问自己:钱从哪里来?为什么要用我的账户?对方有没有书面的合同?如果都没有答案,那就是不正常,一旦帮忙,就可能涉嫌犯罪。

作者简介:
张兴永律师,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委员,管委会委员。南京工业大学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
历任东莞市总工会宣讲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文化委员会副主任,公益委副主任,政府和村居顾问委委员,韶关市新丰县驻村公益法律顾问,广信君达(东莞)所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
专长领域:企业及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劳动法实务、婚姻家事纠纷、房地产业务以及刑事辩护等。善于各类案件的谈判与协调,特别是代理各类疑难诉讼案件等。
公益代理发生于东莞市塘厦镇的高空抛物“苹果”案,成功维护了三月婴“凡凡”小朋友的合法权益。该案被中央电视台全程报道,有力地推动了刑法高空抛物罪和民法典高空抛物民事责任等法律的出台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