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常以保单免责条款作为拒赔依据,让本应获得保障的当事人陷入维权困境。
近期,本所律师代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突破保险公司“免责拒赔”的壁垒,为当事人争取到100万元全额保险金,充分展现了律师团队在保险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
该案中,儿子出于孝心为父亲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可获赔100万元保险金。然而,当被保险人不幸因意外事故身亡,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却以保单中某项免责情形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当事人陷入迷茫与无助,幸亏专业律师的及时介入才得以扭转整个局面。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对保险合同条款、事故发生经过、保险公司拒赔依据等进行全面梳理。通过细致审查发现,保险公司援引的免责条款存在语义模糊、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等问题,而这些细节正是突破案件僵局的核心所在。
为增强主张的说服力,律师团队开启了海量的案例检索工作。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地方各级法院类似判例的系统研究,筛选出与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高度契合的案例,总结出法院在审理同类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认定时的裁判思路与标准,为本案的法律分析提供了坚实的实践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律师团队紧扣上述法律条文,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从免责条款的字体大小、加粗处理、说明方式等方面入手,论证保险公司未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证明该免责条款不应成为拒赔依据。同时,对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的定义进行深入解读,明确本案事故完全符合保险责任范围。
庭审中,律师团队凭借清晰的逻辑和专业的法律分析,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进行逐一反驳。面对保险公司的质疑,律师沉着应对,用详实的案例和精准的法条援引,有力地支撑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终赢得一审法院的认可,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00万元保险金。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律师团队没有丝毫松懈,重新梳理案件要点,针对上诉理由制定了周密的应诉策略。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至此,这场历时一年有余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以当事人的全面胜诉而告终。保险公司为此主动要求理赔,后,100万元保险金得以顺利赔付。
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功办理,深刻印证了专业律师在维权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在保险合同条款日益复杂、免责情形设置繁多的当下,普通当事人往往难以准确把握合同条款的法律含义,也缺乏应对保险公司拒赔的专业能力。而专业律师能够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精准识别案件争议焦点,运用法律武器打破维权障碍,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权益。

作者简介:
张兴永律师,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委员,管委会委员。南京工业大学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
历任东莞市总工会宣讲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文化委员会副主任,公益委副主任,政府和村居顾问委委员,韶关市新丰县驻村公益法律顾问,广信君达(东莞)所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
专长领域:企业及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劳动法实务、婚姻家事纠纷、房地产业务以及刑事辩护等。善于各类案件的谈判与协调,特别是代理各类疑难诉讼案件等。
公益代理发生于东莞市塘厦镇的高空抛物“苹果”案,成功维护了三月婴“凡凡”小朋友的合法权益。该案被中央电视台全程报道,有力地推动了刑法高空抛物罪和民法典高空抛物民事责任等法律的出台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