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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执专栏 | 执行程序中,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往往寻求追加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而认定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是债权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实现债权的关键路径。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对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进行阐述分析。


01

抽逃出资的法定情形及认定标准



(一)法定情形具体解析


股东抽逃出资的核心认定标准为“行为符合法定情形 + 损害公司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明确列举了四类典型情形,为执行程序中的认定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股东通过伪造财务数据,将公司资本伪装为利润进行分配,实质是返还其出资,构成抽逃。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股东以虚假的交易合同、借款协议等为由,将资金转出公司,但并无真实的交易背景或合法依据。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股东利用其关联方,通过不公允的交易价格或其他不当方式,将出资非法转移至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此为兜底条款,指除上述情形外,任何未经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等法定程序,擅自将注册资本抽回的行为。


(二)核心认定要件


行为要件:股东实施了将已缴纳出资从公司转出的具体行为,且该行为缺乏合法依据未经减资、股权转让等法定程序。


结果要件:转出行为直接导致公司资本减少,损害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权益,进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02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这一规则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样适用,具体而言:


债权人的初步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债权人)首先需要提供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例如,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在股东出资后很短时间内即有大额或等额资金转出银行流水;证明资金转出对象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指出公司的财务记录存在明显不合规之处等。此初步证据无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但必须足以引发对出资被抽逃的合理怀疑。


股东的举证反驳责任:当债权人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股东。股东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资金转出行为具有合法依据(如真实的货物买卖、合法的偿还债务等),并履行了相应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若股东无法就其资金转出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证据,或其证据不足以推翻债权人的合理怀疑,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将认定其构成抽逃出资。


  

综上所述,为在执行程序中能有效追究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建议债权人:善用举证责任规则。关键在于提供引发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股东。若股东无法证明资金转出的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其将承担不利后果。此举是击穿公司资本面纱、实现债权的重要法律路径。



作者 | 强执中心团队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