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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这笔提成为什么不能支付给员工?公司做对了么?

以案说法

前言:笔者在2024年度以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身份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近80件,同时参与代理劳动争议相关诉讼与非诉案件近50件。基于这百余个真实案例的审理与代理经验,本文将从企业用工视角出发,剖析典型争议背后的风险点与核心痛点,为企业规范用工管理提供实操性参考。本文系《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说企业用工风险》(2025版)系列第十四篇。


2025

争议焦点:员工擅自变更合同退费约定,

成交后主张提成应否支持?

(一)员工主张:已完成成交业绩,应按约定支付提成


员工认为,其已促成客户达成38000元的服务成交,且双方明确约定提成比例为10%,据此要求公司支付提成3800元。为证明该主张,员工提交了客户已支付38000元的相关凭证,拟证实其已完成核心业绩指标。


(二)公司抗辩:员工擅自变更合同约定,业绩处于不确定状态


公司提出异议,主要理由包括三点:一是案涉服务协议未加盖公司公章,仅由员工与客户签名,不符合公司合同签订的正式流程;二是协议第六条“双方其他约定”中,员工擅自手写添加“如后期因学习不满意退费”的内容,与协议中打印条款“甲方(公司)不承认任何人的口头承诺”存在直接矛盾,该手写约定未经公司授权,属于员工个人擅自变更;三是基于上述擅自变更的约定,客户存在退费可能性,或需重新签订合规服务协议,当前案涉业务的有效业绩尚未最终确定,不符合提成支付的前提条件,故公司暂未发放提成,主张待业绩确定后再行支付。


(三)裁决思路:提成支付需以业绩确定为前提,公司暂停发放符合常理


从法律规定来看,提成工资属于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及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特殊分配原则:员工需对“存在可获得提成的成交业绩”承担基础举证责任,公司则需对“不予支付提成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员工虽举证证明客户已支付款项,但公司提交的服务协议能够证实员工存在未经授权擅自变更合同核心条款的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业务成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客户可能依据手写约定主张退费,案涉业绩是否最终有效尚未明确。在此情况下,提成支付的核心前提(有效业绩确定)未成就,公司暂停发放提成、主张待业绩确定后再行支付的抗辩,符合行业惯例及公平原则,具有合理性。


2025

企业用工启示:从争议中完善管理,

防范同类风险

(一)公司需主动担当责任,积极与顾客沟通解决方案。员工若未经授权擅自更改合同,从法律层面而言,公司仍可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此,公司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如实说明情况,争取客户的理解与配合。若合同更改给客户造成了实际影响,公司需制定合理解决方案,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预先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协议模版,加强内部管理机制:1.对公司印章和合同模版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是值得赞许的,员工与顾客签订合同时,都是按预先制订的服务协议模版签约,并且在模版上强调手写内容未经公司盖章或授权无效。2.加强对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确保每份合同的修改都经过正确的授权。


2025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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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庆波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0510761701


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事、劳动法律专业委主任,省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


专注于政府/公司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与股权方案设计、劳动雇佣关系全过程法律服务、建设工程用工全过程法律服务、民商事争议解决方案以及诉讼、仲裁等法律业务领域。


作者 | 卢庆波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