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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业务(四) | 从签约到收款:中东项目中的风险前置与跨境执行路径设计










从签约到收款:中东项目中的风险前置与跨境执行路径设计

——中国企业在中东业务中的合同工程


在与从事中东项目的企业交流时,很容易听到类似的感叹:

“合同签得看起来不错,项目也做完了,就是最后的钱迟迟收不回来。”


从法律视角来看,这并不意外。中东项目尤其是工程、设备供货、EPC合同,往往具有周期长、参与主体多、金额大、对方背景复杂等特点。如果把合同仅仅视为记录交易内容的文件,而不是一套贯穿签约、履约、收款乃至跨境执行的系统安排,那么在发生纠纷时,企业几乎注定要处于被动地位。


前几篇文章我们分别从沙特客户的仲裁地选择、谈判节奏,以及海湾国家的法律差异出发,讨论了问题产生的根源。本文则进一步聚焦于一个最现实的问题:从签约到收款,如何在中东业务中将风险尽量前置,并在必要时为跨境执行预留一条可行路径。


一、从一次性订单到项目型合作:风险结构已经发生根本变化


(一)订单式外贸与中东项目的本质差异


传统意义上的一般外贸订单,往往围绕一批货物展开,履约时间短、合同关系相对简单,付款条件多与单次交付直接对应。而在中东地区,越来越多合作呈现为工程总承包、设备成套供货、长期运维服务、联合开发项目等形式,合同不再只是卖出一批货,而是涵盖了设计、施工、调试、验收、质保乃至融资安排等多个环节。


在这样的结构下,风险不再集中在某一次发货是否能收回货款,而是贯穿整个项目周期:前期垫资、材料采购、现场施工、阶段验收、保函开立与释放、尾款支付等,都可能成为纠纷节点。


(二)简单贸易合同的思维模式将在项目后半程集中承受不利后果


不少企业在进入中东项目时,仍习惯沿用一般贸易合同的思路:把价格谈妥、把数量写清、把交付时间放进合同,再顺带加上一条争议解决条款。至于项目结构、现金流节奏、风险分配逻辑以及未来执行路径,往往缺乏系统设计。结果就是,在项目早期看似一切顺利,随着项目推进,风险却不断累积,最终在尾款阶段集中爆发。


二、合同阶段的风险前置:先设计结构,再谈数字


(一)从单一合同转向交易结构的整体思维


在中东项目中,合同不宜仅仅被理解为一份单独文件,而应视作整个交易结构的核心组件之一。项目往往涉及多个主体:业主方、总包商、分包商、设备供应商、融资机构、保险人等。对中国企业而言,需要尽量清晰地定位自身在结构中的角色:是直接面对业主的总包,还是作为分包或设备供应商参与;若发生争议,企业希望追索的对象只是直接交易相对人,还是有机会触达更上游的业主或担保人。


只有在结构层面明确自身位置,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包括付款条件、担保方式、风险转移、争议解决以及适用法律——才有可能真正与项目的实际风险匹配。


(二)付款条件与项目里程碑的联动设计


与一次性贸易不同,中东项目中的付款安排通常被拆分为多个阶段:预付款、进度款、交付款、验收款、质保期后尾款等。对企业而言,关键不在于总价是否合理,而在于每一个阶段的现金流能否支撑对应的成本投入与风险承担。


如果合同将较大比例的金额集中在验收和质保期之后,而在项目早期又要求中国企业大量垫资或提前采购,那么一旦对方在后期以技术争议、现场条件变化、额外审批程序为由拖延支付,企业即便在法律上占据一定优势,在资金链上也可能已不堪重负。


更稳健的做法,是将付款条件与可以客观衡量的项目里程碑紧密绑定,并尽可能保证每一个阶段的付款比例与企业已发生的成本之间保持合理对应,从而避免在项目后期承受过高的资金与履约风险。


(三)担保、保函与货权控制的组合运用


在中东项目中,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质保保函等工具非常常见。许多中国企业出于争取项目的考虑,容易在保函金额比例和释放条件上作出较大让步,甚至在未与银行充分沟通的情况下贸然承诺。一旦业主方滥用保函或在事实基础不足的情况下提出索赔,企业不仅可能损失保证金,还可能被银行降低授信额度,影响后续项目。


因此,担保与保函的使用应尽可能与合同义务精确挂钩,明确触发条件、索赔程序与争议解决衔接方式,将保函从单纯的让步转化为强化信用、合理分配风险的工具。在适当情形下,还可以通过保留货权、分批交付、利用仓单或其他权利凭证的方式,增加自身在履约过程中的谈判筹码。


三、争议解决与执行路径:把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提到最前面


(一)仲裁地不仅是条款位置的问题,而是决定将来在哪里执行


对于中东项目,争议解决条款往往会出现三种常见选项:选择对方国家法院或仲裁、选择中国法院或仲裁、选择第三国仲裁(新加坡、英国、阿联酋自由区等)。从企业直觉看,选择本国或对方国家似乎最合情合理;但从跨境执行实际效果看,许多国家并不承认中国判决,中国判决在当地落地极为困难;反之,中国法院对部分国家的判决也缺乏承认机制。


因此,在项目早期讨论争议解决条款时,必须换一个视角提问:如果有一天真的需要执行裁决,我们更有可能在哪里找到对方资产?在那里执行,是否具备制度基础?


若项目资金结算主要通过某些区域金融中心,或对方在新加坡、阿联酋、英国等地有可查明资产,那么选择这些地区作为仲裁地、并结合相关法院的执行实践,往往比简单坚持本国法院更具实际意义。


(二)中立仲裁地与通道法域的组合设计


在前几篇文章中,我们已讨论过新加坡、英国在中东业务中的仲裁地地位。同时,以阿联酋自由区法院(如DIFC Court、ADGM Court)作为通道法域的做法,在部分案件中也展现出一定优势。


在设计争议解决条款时,如果能够根据项目特点,引入中立仲裁地与通道法域的组合方案——例如在新加坡或伦敦仲裁,并在合同中预留通过特定法院先行承认再进一步执行的通道——便有机会在日后真正需要执行裁决时,减少程序上的阻力。


这种安排听上去略显复杂,却正是将跨境执行从事后被动应对转变为事前制度设计的关键步骤。


(三)适用法律的选择应与项目类型和争议性质相匹配


在中东项目中,适用法律的选择有时被放在较为靠后的地位,甚至被视为由律师去处理的技术问题。然而,不同法律体系对工程合同、设备供货、代理关系、担保责任的理解差异极大,直接影响违约认定、损害赔偿和条款解释。


例如,如果项目高度工程化,且各方均有经验丰富的国际律师团队参与,那么选择英美法系法律作为适用法,在解释工程变更、不可抗力、延误责任等问题上可能具有较强的可预期性;如果项目更侧重贸易属性,亦可结合货物交付地点、仓储安排和支付路径,考虑采用更熟悉的法律体系。关键不在于选择哪一国法律最有利,而在于选择哪一套规则适合本项目类型,且在适用过程中不至于与当地强制性规范产生根本冲突。


四、典型风险场景:问题往往出现在项目的后半程


(一)尾款与质保期的争议是最常见的高风险地带


在中东项目中,即便前期进展顺利,项目完成后,尾款和质保期相关争议仍然高发。常见模式是:业主方以存在缺陷、未完全满足技术指标、场地条件变化或内部审批流程尚未完成为由,推迟或部分支付尾款。此时,如果合同对验收标准、缺陷补救、技术指标与使用环境之间的关系缺乏精确约定,企业即便在技术逻辑上占优,也很难在短期内促成对方付款。


(二)保函索赔与事实基础的不对等


另一类高频情形,是业主方或总包商向银行提出根据保函进行索赔,而索赔事实基础在企业看来未必充分。由于保函在银行端往往呈现见索即付的特点,企业若无法在合同中将保函索赔与清晰的争议解决机制绑定,或者未能事先约定必要的事实认定程序,那么在实践中很可能陷入先被扣款、再另行维权的困境。这种后续维权即便在仲裁或诉讼中取得一定胜诉结果,也难以完全弥补保函被不当动用所造成的信用与资金损失。


五、对中国企业的实务启示:执行思维应当前置到合同阶段


(一)将能否执行纳入合同谈判的起点,而不是终点


在对中东项目进行合同谈判时,企业应当在一开始就将如果发生争议如何执行作为重要议题,而不是等到条款几乎谈完、才草草加入争议解决条款。这样的前置思维,将促使企业在付款结构、担保机制、适用法律与仲裁地选择上形成内在协调,而不是让各个要素彼此割裂。


(二)用结构化方式管理风险,而不仅是追加强硬条款


许多企业在意识到自身风险后,第一反应是提高违约金比例、增加对方责任或写入更为严厉的补救条款。然而,在复杂的跨境项目中,真正有效的并不是单个条款的强硬程度,而是整套结构是否自洽、是否可执行。风险管理的关键在于将合同、项目计划、资金安排、担保工具和争议解决机制一体化设计,而不是在局部条款上过度依赖文字力度。


(三)引入跨法域经验的律师团队参与前期工程


建议在项目交易结构设计阶段即引入跨法域律师团队,而非合同谈判后期;团队需具备中东本地法、英美法及中国跨境执行经验,可提前排查目标国法律强制性规范、资产执行线索等核心问题。


合同签署前的结构设计、条款平衡与执行路径安排,往往比事后打赢官司更有价值。具有跨法域经验的律师团队可以在项目早期帮助企业识别目标国家的法律环境、执行难点以及可能的中转路径,将本来需要在争议发生后才被迫面对的问题提前纳入考量,从而显著提高项目的整体可控性。


结语:从签约那一刻起,就要为收款的最后一步留好路


在中东项目中,从签约到收款的路径从来不是一条简单的直线,而更像是一条需要事先规划的多节点路线图。如果在合同阶段对项目结构、资金节奏、担保安排、争议解决与执行路径缺乏系统性思考,那么即便项目本身顺利完成,也难以避免在尾款、保函和质保阶段陷入被动。


对有志于深耕中东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真正的竞争力不只是报价优势或执行能力,而是在复杂法域之间为自己设计出一条从签约到收款都站得住脚的法律路径。这条路径,最好不是在争议发生时才匆忙寻找,而是在合同签署之前,就已经被清晰地画在纸上。


如您有中东项目的合同结构设计、风险前置或跨境执行需求,欢迎与我们联系。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交易应结合个案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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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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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超律师

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商事争议解决 | 涉外法律服务 | 刑事辩护



专业背景

方超律师本科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后免试保送至同济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015年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持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证,并通过注册金融分析师CFA一级考试,是兼具扎实法律功底与金融视野的复合型律师。


核心优势

方超律师曾获“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大赛季军”,专注于处理重大、复杂的商业纠纷,尤其擅长在不利局面下实现突破。其办案风格以严谨的证据链构建与深刻的法律逻辑推理见长,善于穿透案情表象,直击核心争议。

尤其是处理证据条件不利的疑难案件,即便在缺乏关键证据或“零证据”的困境下,也能深度挖掘事实、重构证据链,为客户打开诉讼突破口。

他拥有处理高难度、大标的案件的卓越能力,曾处理了标的额近10亿元的中外合资公司纠纷,及标的额2.48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专业领域

●涉外出海服务:具备出色的跨文化沟通与法律服务能力,曾成功代理了多起与全球前十强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并为涉及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西班牙、马来西亚、越南、柬埔寨、香港、台湾等多地区的跨境项目提供法律支持。

●公司股权与重组:曾主导大型国企的重组改革专项法律服务,业务涵盖清算、分立、改制及股权转让,并为数十家企业构建与优化股权架构。

●刑事辩护:曾多次为涉及知识产权、赌博、诈骗、非法经营及职务犯罪的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不起诉、缓刑或较轻量刑的理想结果。


工作语言

方超律师的工作语言包括中文(普通话和粤语)、英文,同时具备德语沟通能力。


作者 | 方   超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