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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业务(五) | 能源、工程与基建项目:中东大型工程项目中的法律结构与争议高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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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工程与基建项目:中东大型工程项目中的法律结构与争议高发点

——从承包模式到结算机制的全链路解析


在与从事中东工程和能源项目的企业交流时,一个反复出现的感受是:

项目规模可观、合同签得厚厚一本,现场也按计划推进,但一到变更结算、工期索赔、尾款支付和保函释放等关键节点,纠纷便密集出现,原本以为已经获取的利润,很可能在结算环节被侵蚀掉大部分,甚至陷入长期僵持。


前几篇文章分别从沙特客户偏好的仲裁地选择、谈判节奏、海湾国家法律环境差异,以及中东项目风险前置与跨境执行路径等角度,讨论了问题产生的背景与制度土壤。


本文则将视角进一步收紧,聚焦于能源、工程与基建项目本身,尝试梳理中东大型工程项目常见的法律结构和争议高发点,并讨论中国企业在进入此类项目时,应如何通过合同与项目管理的联动,控制风险、保全商业成果。


从项目标签到法律结构:EPC、EPC+F、EPCM背后是不同的风险分配

(一)项目模式的外观相似,并不意味着法律后果相同


在中东地区,大型工程项目合同中常见EPC、EPC+F、EPCM等模式表述。许多企业在商务洽谈阶段更关注的是项目规模和总价,而对这些模式之间在法律结构上的差异缺乏系统认识,往往将其视为类似的项目标签。事实上,不同模式背后蕴含的是截然不同的风险分配与责任结构。


EPC模式中,总承包方需要对设计、采购和施工的整体结果负责,与业主之间的合同通常强调交钥匙责任;EPC+F模式则进一步引入融资要素,总承包方往往需要协助或安排项目融资,使风险从工程本身延伸到资金层面;EPCM模式则更偏向于管理和协调,总承包人主要承担管理、协调与监督职责,部分工程责任仍在其他承包人身上。


如果企业仅从商务口径理解这些模式,而未在合同条款中精确体现各自的责任边界和风险分配,就可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遇到责任归属不清的争议。


(二)工程范围与界面划分不清,是引发连锁争议的起点


在实际项目中,范围划分与工作界面的清晰程度,直接决定后续是否会出现持续性的争议。设计变更是由业主主导,还是由总包人负责优化;某一项设备的性能不达标,是供应商责任,还是现场施工环节的问题;不同承包人之间界面不清导致反复返工,这些都需要在合同及其附件中,通过清晰的范围描述、界面划分和责任条款予以固化。


一旦范围和界面模糊,后续任何技术问题、进度问题甚至安全问题,都可能演变为多方之间的责任推诿。对于处于产业链中游或下游的中国企业而言,如果没有在合同中争取到足够清晰的工作范围和界面约定,就很容易在争议发生时被推到责任链的末端。



业主、总包、分包与供应商:层层传导的风险链条


(一)合同纵向结构决定了企业追索权的边界


在中东大型工程项目中,合同关系往往呈现多层级纵向结构。顶层是业主方,其下是一个或多个总包商,再往下是多层分包商和设备供应商。中国企业在其中的位置并不固定,有的直接作为总包,与业主签约;更多情况下则扮演分包商或设备供货商角色。

在中东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及国际工程惯例下,当事人的合同请求权主要面向直接交易相对人。如果企业作为分包商或设备供应商,只与总包商签订合同,而未在合同或相关文件中取得对业主的直接权利基础,那么当总包商资金出现问题、发生倒闭或者长期拖欠时,即便业主已经向总包支付了相应款项,企业对业主的直接追索空间也非常有限。


因此,在参与中东大型工程项目时,企业需要尽可能在合同中争取明确业主确认、联合签署某些关键文件、或通过旁证方式至少形成业主对自身工作的认可记录,以便在极端情形下为后续追索预留一定空间。


(二)背靠背条款与回转索赔机制的双刃效应


许多总包商在与下游分包和供应商签约时,会采用背靠背条款安排,将自己在主合同中的责任和风险通过合同机制传导给下游。这种安排一方面有利于形成风险一致性,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下游企业在未充分了解主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承担与自身议价地位并不相称的义务。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简单接受笼统的背靠背条款,会在工期延误、变更结算、质量争议和保函索赔等环节被动地承受来自上游的压力。如果无法获取主合同的关键内容,至少应当在合同中对自身承担的具体风险进行列举与范围限定,将背靠背条款从模糊的风险转嫁工具,转化为有边界的责任分配安排。


工期、变更与索赔:争议最集中的三条主线

(一)工期延误责任与关键路径的证明问题


工期条款往往是中东大型工程项目中最敏感的部分。业主通常希望通过严格的工期约定和延误违约金条款,督促承包人按期完工;承包人则面临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材料供应不稳定、通关和物流等多重不确定因素。


在争议发生时,关键在于能否清晰证明延误系由何种原因造成,是否属于承包人可控范围,业主是否存在配合不力情况,延误的具体时间与关键路径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如果合同中未对工期基准计划、关键路径确定方式、工期延长申请程序和双方配合义务进行细致约定,企业在索赔或抗辩时往往缺乏有力抓手。


(二)设计变更与现场条件变化下的价款调整机制


设计变更在大型工程中几乎难以避免。业主提出新要求、现场条件与前期资料不符、相关标准更新或监管变化,都可能导致施工方案和设备配置发生调整。如果合同中未明确变更的启动程序、估价方式、价格调整公式以及双方在确认单上的签署规则,变更就容易演变为后期结算的争议焦点。


现场条件方面,如果前期勘察由业主负责,但合同中未就勘察资料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责任作出清晰安排,一旦现场条件与资料不符,承包人的额外成本到底由谁承担,便会成为难以调和的争议点。中国企业在进入此类项目时,需要在合同阶段就对变更和现场条件的风险分配形成体系化设计,而不是在问题出现后仅凭单次谈判去争取补偿。


(三)索赔的程序性要求与证据管理的重要性


在许多中东项目合同中,索赔不仅需要实体理由充分,还往往受到严格的程序性要求约束,例如在一定时间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提交详细索赔报告、提供现场记录和往来邮件等支持材料。若承包人在程序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业主可能据此主张承包人丧失部分或全部索赔权利。


因此,中国企业在中东项目中,需要将索赔视为一项贯穿项目全周期的管理活动,而不是在问题集中爆发时临时整理材料。日常的会议纪要、往来邮件、现场记录、变更单和内部审批文件,都是未来可能支持索赔的关键证据,应当在项目管理体系中进行有序归档。


结算与尾款:项目完工之后,争议往往才刚刚开始

(一)分阶段结算与最终结算之间的利益博弈


大型工程项目的结算通常分为进度结算和最终结算两个层级。进度结算多与工程节点相关,付款节奏相对明确;最终结算则涉及变更汇总、现场签证整理、索赔处理和缺陷责任划分等综合事项。对中国企业而言,进度款往往能够大致覆盖已发生成本,而利润空间多集中在最终结算环节。


问题在于,许多合同对最终结算的时间表、必要文件、价格调整机制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缺乏清晰约定。当业主方利用自身主导地位,将变更和签证拖延纳入集中谈判,或者通过延迟出具某些合格证书和验收文件影响结算进度时,企业在法律和商务上都容易陷入被动。若合同中未对最终结算设定合理的程序与期限,企业即便在账面上具有权利,也难以在合理时间内转化为现金流。


(二)验收标准、移交文件与实质完工的认定


工程是否完工并不完全取决于现场是否已经施工结束,更关键的是合同约定的完工标准是否达成,例如性能测试是否通过、系统是否稳定运行、培训和技术资料是否交付,以及相关政府审批和验收是否完成。如果合同对这些内容规定模糊,业主便可能以尚未达到完工标准为由,延迟签署验收文件和支付尾款。


在中东项目中,有的业主还会将特定移交文件、图纸资料或操作手册的提交,与部分款项的支付挂钩。中国企业如未在合同阶段厘清这些文件的范围和提交形式,就可能在后期因为文件问题被反复提出额外要求,实际完工时间被不断推迟。


(三)质保期责任与保函释放的实质条件


质保期通常贯穿项目完工后的相当一段时间,期间可能发生设备故障、系统调整或操作不当引起的问题。若合同未区分产品责任、施工质量和运维操作各自的责任范围,业主一旦发现问题,往往会倾向于将全部责任指向承包人或供应商,并以此为理由延迟释放质保保函或尾款。


因此,质保条款应尽可能在故障分类、处理方式、响应时间以及费用承担上进行细化,同时将保函释放条件与合理的节点挂钩,而不是完全由业主单方判断是否存在未解决问题。否则,项目在形式上已经竣工,但在法律和资金层面仍然处于未清算状态。


公共业主、主权基金与国家元素:项目背后的不可忽视因素

(一)国家一方当事人的特殊地位与豁免问题


在能源和基础设施项目中,业主往往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或主权基金。这类主体在合同中可能会通过特殊条款保留一定的主权豁免空间,或者对仲裁条款的适用作出限定。如果中国企业在谈判中对这些条款未加关注,一旦进入执行阶段,可能发现自身面对的并不是单纯的商业对手,而是具有一定国家属性和豁免壁垒的主体。


在设计争议解决条款、适用法律与执行路径时,需要提前评估对方主体的性质,尽量通过清晰的仲裁条款及执行安排,降低未来在承认和执行阶段遭遇主权豁免抗辩的风险。


(二)政治风险、制裁环境与项目稳定性的外部变量


中东地区在地缘政治和国际制裁环境方面具有一定敏感性。部分国家或主体可能受到特定制裁或金融限制,这不仅会影响资金支付,还可能影响项目中涉及的技术、设备乃至人员流动。合同中如果完全忽略这一层面,将地缘制裁、主权豁免等特殊风险等同于普通商业风险,未来一旦出现与制裁相关的履约障碍,企业在责任承担和损失分配上都将陷入不利局面。


因此,针对能源和基建类项目,企业有必要在合同中对制裁风险、监管变化及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之间的界限进行合理安排,并通过内部合规流程评估交易路径和资金线路,避免在关键时刻因外部政策变化造成项目长期搁置。



对中国企业的几点方法论启示

(一)在项目初期主动识别和标注争议高发点


无论项目规模大小,企业在进入中东能源和工程项目时,都应在内部对工期、变更、索赔、结算、保函和公共业主条款等高风险环节进行系统梳理,将其视为项目管理和合同设计的重点,而不是在问题暴露之后才逐一补救。


(二)用工程管理语言与法律语言双线设计合同


工程团队更熟悉现场和技术逻辑,法律团队更熟悉制度环境和风险后果。有效的合同不是单纯从法律条文出发,也不是只从工程惯例出发,而是将两者打通,使合同既能被现场团队理解和执行,又能在争议发生时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


(三)通过区域律师团队实现项目与法域的精准匹配


鉴于不同中东国家在法律制度、司法文化和执行环境上的差异,单靠国内经验难以充分覆盖各类情形。通过与熟悉目标国法律和实践的本地律师、区域律所建立协作关系,将可以在项目早期就识别特定国家的制度风险,并据此调整合同结构和执行路径,这对于控制整体项目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大型工程项目不仅是工程,更是一套制度工程

中东地区的能源、工程与基建项目看似以工程量和投资额为核心,但在更深层次上,它们同样是一套复杂的制度工程。对中国企业而言,真正的挑战不只在于是否具备承接大型工程项目的技术与管理能力,还在于是否有能力在多个法域之间,为自身搭建起一条从承包到结算、从裁决到执行都相对可控的法律路径。


只有在项目之初,就把这条路径规划清楚,并在合同和项目管理中予以落实,企业才能在中东的大型工程项目周期中,不仅看到合同金额上的光鲜数字,更能够在项目终点把应得的对价真正落到自己的账户中。


如您有中东能源、工程或基建项目的合同审查、索赔管理或争议解决需求,欢迎与我们联系。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交易应结合个案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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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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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超律师

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争议解决 | 涉外法律服务 刑事辩护


专业背景

方超律师本科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后免试保送至同济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015年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持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证,并通过注册金融分析师CFA一级考试,是兼具扎实法律功底与金融视野的复合型律师。


核心优势

方超律师曾获“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大赛季军”,专注于处理重大、复杂的商业纠纷,尤其擅长在不利局面下实现突破。其办案风格以严谨的证据链构建与深刻的法律逻辑推理见长,善于穿透案情表象,直击核心争议。

尤其是处理证据条件不利的疑难案件,即便在缺乏关键证据或“零证据”的困境下,也能深度挖掘事实、重构证据链,为客户打开诉讼突破口。

他拥有处理高难度、大标的案件的卓越能力,曾处理了标的额近10亿元的中外合资公司纠纷,及标的额2.48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专业领域

●涉外出海服务:具备出色的跨文化沟通与法律服务能力,曾成功代理了多起与全球前十强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并为涉及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西班牙、马来西亚、越南、柬埔寨、香港、台湾等多地区的跨境项目提供法律支持。

●公司股权与重组:曾主导大型国企的重组改革专项法律服务,业务涵盖清算、分立、改制及股权转让,并为数十家企业构建与优化股权架构。

●刑事辩护:曾多次为涉及知识产权、赌博、诈骗、非法经营及职务犯罪的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不起诉、缓刑或较轻量刑的理想结果。


工作语言

方超律师的工作语言包括中文(普通话和粤语)、英文,同时具备德语沟通能力。

作者 | 方   超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