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本指引(上)依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2026年6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与行政执法经验,为企业商业秘密被侵权后,通过行政举报途径主张权利提供全流程、可操作的专业指引,旨在帮助企业高效固定证据、规范举报流程、规避维权风险,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指引(上)仅针对行政举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涉及民事诉讼、刑事报案相关流程。
行政举报全流程图表(可视化指引) 以下图表清晰呈现企业商业秘密侵权行政举报全流程,标注关键节点、核心动作及注意事项,便于企业快速梳理维权步骤: 图表说明:1. 标注“Step”的为核心操作节点,需重点关注时限要求;2. 分支节点为不同处理结果的后续路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3. 全流程需全程留存相关凭证(如材料接收回执、立案通知书、沟通记录等),便于后续维权。 企业启动行政举报前,需先确认自身主体资格、被侵权信息的属性,以及侵权行为的可诉性,避免因前提不符导致举报被驳回,浪费时间成本。 (一)确认举报主体资格(权利人认定) 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八条,具备行政举报主体资格的“权利人”包括两类:1. 商业秘密所有人(即企业自身,需证明对涉案商业秘密享有合法所有权);2. 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授权的被许可人、被授权人(需提供明确的许可/授权文件,明确约定被许可人有权独立发起行政举报)。 实务注意:若企业为被许可人,未取得书面授权的,需先向所有人申请追认,否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监局”)将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建议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被许可人有权独立采取行政举报、证据保全、刑事报案等维权措施,维权收益(如赔偿金)的归属”等,避免后续权责纠纷。 (二)确认涉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核心前提) 涉案信息需同时满足《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三性”,缺一不可,这是行政举报立案的核心基础,也是企业需重点举证的内容: 1.秘密性:在涉嫌侵权行为发生时,该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排除《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5种公知情形,如行业惯例、公开出版物披露、观察上市产品可直接获得等)。若为对公开信息的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需证明新信息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独特性。 2.价值性: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企业带来资产增加、利润增长、成本降低、研发时间缩短、交易机会增加等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包括生产经营中的阶段性成果、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 3.保密性:企业已采取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性质、商业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具体可参照《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九条所列8种情形,如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规章制度、权限分级、数据脱敏、物理隔离等)。 实务注意:企业若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如仅口头要求保密、未对涉密信息加密、未限制接触人员范围),即使信息具备秘密性和价值性,也无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举报将直接被驳回。 (三)确认侵权行为属于行政监管范围 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可举报的侵权行为包括以下4类,企业需明确具体侵权行为类型,精准举证: 1.不正当手段获取: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商业秘密(如擅自下载涉密文件、贿赂企业员工获取核心数据、通过漏洞攻击侵入企业服务器等); 2.非法披露、使用: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如将涉密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修改涉密代码后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等); 3.违反保密义务侵权:违反保密义务(如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约定)或企业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如离职员工泄露客户名单、合作方擅自披露技术配方等); 4.教唆、引诱、帮助侵权: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企业保密要求,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如竞争对手许诺高额报酬引诱企业员工泄密、为侵权人提供技术设备便利等)。 排除情形:《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行为(如独立研发、反向工程、前员工利用通用技能开展工作等)不构成侵权,企业对此类行为举报,市监局将不予立案。 (四)确认举报时效与管辖机关 1.举报时效:根据《行政处罚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时效为2年,自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涉及重大违法情形的,时效为5年。超过时效的,市监局将不予立案,企业需及时启动举报程序。 2.管辖机关:① 一般商业秘密(如经营信息、普通技术信息):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人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监局管辖;② 技术秘密(如源代码、配方、工艺等):原则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监局管辖,经国家市监局同意,具备执法能力的县级市监局也可管辖。建议企业优先向市级市监局举报,避免因管辖权限问题延误流程。 3.特别管辖:若涉案商业信息属于国家秘密,需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安全机关举报,而非市监局;若行业有特别规定(如医药、种子领域),需向对应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如药监局、农业农村部门)。 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企业举报时需提供“商业秘密初步证据+侵权具体线索”,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直接决定立案成功率。律师建议企业按以下分类梳理,做到“一事一证、有据可查”,避免证据缺失或无效。 (一)商业秘密属性的初步证据(证明“三性”) 此类证据用于证明涉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需严格对照《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要求准备,每一项证据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注明来源和用途: 1.证明秘密性的证据: 1)涉案信息的具体载体(如技术文档、源代码、客户名单、配方手册、实验记录等,需标注形成时间、涉密等级); 2)技术查新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法定资质机构出具,证明涉案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可在举报前单方委托,作为初步证据提交); 3)排除公知情形的证据(如行业协会证明、公开出版物检索记录,证明涉案信息未被公开披露); 4)若为衍生信息(对公开信息的整理、改进),需提供原始公开信息、改进加工记录,证明衍生信息的独特性。 2.证明价值性的证据: 1)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证明涉案信息带来的利润增长、成本降低、收入增加等); 2)研发投入凭证(如研发经费支出、设备采购发票、人员工资记录,证明企业为涉案信息投入大量成本); 3)市场分析报告、客户合作协议(证明涉案信息带来的竞争优势,如独家客户资源、技术领先性); 4)阶段性成果、失败实验数据的价值说明(证明其潜在商业价值,如缩短后续研发周期、规避研发风险)。 3.证明保密性的证据(核心,需体现“合理措施”): 1)保密规章制度(需明确涉密信息范围、接触人员权限、保密责任,加盖企业公章,附员工培训记录、公示照片); 2)保密协议、劳动合同(与员工、合作方、供应商签订,明确保密义务、保密期限,需双方签字盖章,附签订记录); 3)技术保密措施证据(如权限分级截图、数据脱敏记录、服务器加密日志、操作留痕记录、涉密场所门禁记录等); 4)离职员工保密管理证据(如离职保密承诺书、涉密载体返还记录、离职面谈记录,证明企业已明确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 5)其他保密措施证据(如涉密文件标注“保密”字样、涉密设备封存记录、访客保密告知书及签字记录等)。 (二)侵权行为的具体线索与证据 此类证据用于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人与侵权行为的关联性,需对照《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要求准备,重点突出“接触+实质相同”的逻辑: 1.侵权人主体信息: 1)侵权人为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信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 2)侵权人为自然人的(如离职员工、个人黑客):身份证复印件、住址、联系方式、与企业的关联证明(如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合作记录); 3)侵权人为第三方的(如教唆、帮助侵权的竞争对手):主体信息、与直接侵权人的关联证明(如合作协议、资金往来记录)。 2.侵权人有获取商业秘密条件的证据(“接触”证据): 1)侵权人曾在企业任职的: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涉密信息接触授权记录、工作邮件、考勤记录; 2)侵权人为合作方的:合作协议、涉密信息披露记录、合作期间的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 3)其他接触证据:侵权人曾访问企业涉密系统的日志、领取涉密文件的签字记录、参与涉密研发项目的证明。 3.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实质相同+使用/披露”证据): 1)获取行为证据:侵权人擅自下载、复制涉密文件的日志、U盘拷贝记录、黑客攻击痕迹、贿赂凭证(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 2)披露行为证据:侵权人向第三方泄露涉密信息的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公开论坛发帖截图、会议录音; 3)使用行为证据:侵权人生产的产品与企业产品的技术参数比对表、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销售记录、客户反馈(证明其使用的技术/经营信息与企业商业秘密实质相同); 4)教唆、帮助侵权证据:侵权人许诺报酬、职位的聊天记录、邮件、为侵权人提供技术设备、资金的凭证。 4.侵权造成损害的证据(可选,但有助于推动立案和从重处罚): 1)企业利润下降、客户流失的证明(如财务报表、客户解约协议、市场份额变化报告); 2)企业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调查费发票); 3)证明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证据(如造成重大损失的审计报告、侵权人二年内曾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危害国家/公共利益的证明)。 (三)证据固定的注意事项(律师重点提醒) 1.合法性:证据获取需合法,不得通过非法监听、偷拍、窃取等方式获取(如私自破解侵权人手机、邮箱),否则证据无效;建议通过公证、区块链存证、律师见证等方式固定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网页截图),避免证据被篡改。 2.关联性:每一份证据需能指向“涉案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避免提交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如企业无关的财务记录、通用行业资料)。 3.完整性:证据需形成闭环,如证明“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需同时提供“侵权人接触秘密的证据+侵权产品与秘密实质相同的证据+销售记录”,缺一不可。 4.保密性:提交给市监局的涉密证据(如核心配方、源代码),需在材料封面标注“商业秘密-禁止披露”,并书面申请市监局采取保密措施,避免二次泄密(依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 企业完成证据准备后,按以下流程启动行政举报,每一步均需留存相关凭证,确保流程可追溯。 Step 1:撰写《行政举报书》(核心文书) 《行政举报书》是举报的核心载体,需规范撰写,明确举报请求、事实与理由,避免表述模糊、逻辑混乱。律师建议按以下结构撰写,字数控制在3000-5000字,重点突出、条理清晰: 1.首部: 1)举报人(企业)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2)被举报人(侵权人)信息: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尽可能详细); 3)举报请求(明确、具体,可多项主张): 4)请求市监局依法立案调查被举报人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请求市监局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披露商业秘密,返还/销毁涉密载体,销毁侵权产品及中间品); 6)请求市监局对被举报人处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若情节严重,请求顶格处罚); 7)请求市监局责令被举报人赔偿举报人经济损失(行政举报中赔偿请求可一并提出,最终由市监局协调或引导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2.正文(核心部分): 1)涉案商业秘密的基本情况:明确商业秘密的名称、类型(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具体内容、形成时间、商业价值,逐一说明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事实及依据(结合前述证据); 2)侵权事实与经过:详细描述被举报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具体方式(如“被举报人XXX系举报人原员工,任职期间擅自下载核心源代码,离职后入职竞争对手XXX公司,将该源代码用于生产同类产品”),结合证据说明侵权行为的关联性、持续性; 3)法律依据:引用《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如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被举报人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请求市监局依法处理。 3.尾部: 1)举报人(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提交日期; 3)附件清单(列明所有证据材料的名称、份数、页数,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实务注意:《行政举报书》需提交纸质版(一式三份,市监局两份、举报人留存一份),同时准备电子版(U盘存储),便于市监局存档。 Step 2:提交举报材料(线下为主,部分地区支持线上) 1.提交渠道: 1)线下提交(首选):前往有管辖权的市监局(县级/市级)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室,现场提交材料,工作人员核对后出具《材料接收回执》(需妥善留存,作为举报受理的凭证); 2)线上提交(部分地区支持):通过当地市监局官网的“举报举报”入口,按要求上传《行政举报书》及证据材料的扫描件,提交后保存提交成功的截图,后续需补充纸质材料的,按市监局要求提交。 2.需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单: 1)《行政举报书》(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2)举报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3)授权委托书(若委托律师或员工办理举报,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加盖企业公章,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商业秘密属性的初步证据(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分类装订,每份证据加盖公章,注明页码); 5)侵权行为的具体线索与证据(按“侵权人主体、接触证据、侵权行为、损害证据”分类装订,每份证据加盖公章,注明页码); 6)证据保全申请(可选,若担心侵权人销毁证据,可一并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请求市监局采取查封、扣押涉密载体、侵权产品等措施); 7)保密申请(提交涉密证据时,需提交《保密申请书》,请求市监局对涉密证据予以保密,不向被举报人泄露)。 3.提交注意事项: 1)材料需整洁、规范,按顺序装订,标注页码,便于市监局核查; 2)所有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企业公章; 3)提交材料时,主动向工作人员说明案件核心要点(如侵权行为类型、关键证据),配合工作人员核对材料,补充必要的说明。 Step 3:材料审核与立案(法定时限) 1.材料审核阶段: 1)市监局收到材料后,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2)审核重点:举报主体是否适格、涉案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三性”、侵权线索是否具体、证据是否初步充分、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是否超过举报时效。 2.立案决定阶段: 1)经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九条:有初步证据证明侵权、属于本机关管辖、在处罚时效内),市监局决定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通知举报人(《立案通知书》);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市监局将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5个工作日通知举报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主体不适格、证据不足、不属于管辖范围等),企业可在收到通知书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Step 4:立案后的调查配合(企业核心义务) 市监局立案后,将启动调查程序(调查期限一般为90天,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企业需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推动调查顺利进行: 1.接受询问:市监局将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员工(如涉密岗位员工、离职员工)接受询问,企业需安排专人配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隐瞒、谎报(询问笔录需签字确认,核对无误后再签字,避免遗漏或错误); 2.补充证据:调查过程中,市监局可能要求企业补充相关证据(如进一步证明商业秘密价值、侵权损失的证据),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的,可能影响调查结果; 3.配合现场检查:若市监局前往企业或侵权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封、扣押证据,企业需配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如打开涉密场所、提供相关文件),不得拒绝、阻碍执法; 4.提交鉴定材料:若案件涉及复杂技术问题(如源代码是否实质相同),市监局可能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企业需配合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如涉案源代码、技术文档),委托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5.监督执法保密:若发现市监局工作人员泄露涉案商业秘密,可书面要求其纠正,并依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追究其责任。 Step 5:调查终结与处理结果(企业关注重点) 市监局调查终结后,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不同处理,企业需及时关注处理进度,维护自身权益: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若查明被举报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市监局将依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持续至商业秘密不再构成秘密为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一般10万-100万,情节严重的100万-500万); 2)企业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核对处罚内容是否符合举报请求,若对处罚结果不服(如罚款金额过低、未责令停止侵权),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不予处罚或撤销案件: 1)若查明侵权行为不成立(如被举报人有合法来源、属于法定例外情形),或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侵权,市监局将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或撤销案件,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2)企业可针对该结果,补充证据后重新举报,或转向民事诉讼、刑事报案途径维权。 3.移送司法机关: 若侵权行为涉嫌犯罪(如造成企业重大损失,达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市监局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企业需配合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补充相关证据。 4.行政调解: 市监局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赔偿金额调解),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决定是否接受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签订调解协议,对方不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不成的,企业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 卢庆波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0510761701 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事、劳动法专业委主任,省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 专注于政府/公司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与股权方案设计、劳动雇佣关系全过程法律服务、建设工程用工全过程法律服务、民商事争议解决方案以及诉讼、仲裁等法律业务领域。 作者 | 卢庆波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