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粤港澳大湾区融合进程的加快,跨境婚姻数量日益增长。部分内地居民与香港配偶感情破裂后,常陷入“不知向何处提起离婚诉讼”的难题,甚至错误认为必须前往香港办理,导致过程冗长、成本高昂。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叶秀清律师团队,结合团队曾办结的一起涉港离婚案件,为您剖析涉港离婚可在内地法院起诉的具体情形,助力您明确途径、高效解决纠纷。
委托人女方系内地居民,男方为香港居民,双方于女方户籍所在地(西北某城市)进行结婚登记。婚后,二人长期在东莞市共同生活,后因性格差异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女方期望解除婚姻关系,但鉴于对方为香港居民,遂产生疑问:是否必须前往香港办理离婚手续? 答案是明确的:当事人可在内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需前往香港进行相关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男方虽为香港居民,但因已在广东连续居住并办理了居住证,故已形成“经常居住地”。女方作为原告向男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案最终成功在东莞市某法院立案起诉。 如果男方经常居住地不是东莞,而是香港,内地法院是否依然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即使男方经常居住地在香港,女方依然有权在女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 本案叶秀清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凭借在跨境家事案件领域的丰富经验,迅速推进程序,仅用20余天即成功调解离婚,全程高效顺畅。 精准研判:系统梳理婚姻登记证明、居住证明、居住证等关键材料,牢固确立内地法院管辖权。 高效立案:快速准备全套起诉文件,向有管辖权的东莞某法院递交立案申请; 调解主导:积极介入沟通,在法院主持下促成双方和平协商,达成调解协议,避免诉讼对抗。 极速办结:自立案至调解离婚仅历时20余天,比离婚冷静期一个月更短,极大减少当事人时间、精力及经济负担。 涉港离婚并非必须由香港法院管辖。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在内地形成经常居住地。以下为常见情形管辖分析: 提示: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除外)。 涉港离婚事宜无需舍近求远。若夫妻一方在内地存在经常居住地,便可以在内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诉讼流程高效,费用亦在可控范围之内,当事人既无需远赴香港,亦不必承担高昂的香港律师费用。 叶秀清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1811049957 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心理咨询师,律所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青工委主任、刑委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东莞市律协家事委副秘书长,东莞市律协宣传委委员,东莞广播电视台《法治一线》特邀嘉宾,东莞市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二期)优秀学员,东莞市律协“2023年东莞青年律师演讲口才技能大赛”一等奖、最佳口才奖,第八届广东律师法治宣传人才高级研修班学员。 叶秀清律师曾在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中建三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家世界500强企业任职,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2018年至今在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擅长处理家事继承和刑事辩护业务,经办的家事和继承案件调解率较高;办理过走私、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非法采矿罪、贪污、受贿等刑事案件。 周颖琳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2211538338 周颖琳律师深耕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领域,处理大量离婚析产、子女抚养、遗产继承、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各类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熟悉本地法院对于婚姻家事案件的裁判思路,能够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梳理财产线索、制定合规的争议解决方案,还可协助客户完成婚前财产规划、婚内财产约定、遗嘱拟定(不含律师见证)等非诉法律服务。 供稿 | 叶秀清律师团队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