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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谈和解,可以不参加仲裁吗?| 企业出海争议周报

还在谈和解,可以不参加仲裁吗?| 中国企业出海争议周报

一份新加坡判决的提醒


和解沟通仍在继续,仲裁期限却未必停下。本期从一份新加坡新判决出发,结合供应链专利、股权退出及涉港仲裁条款案例,讨论企业如何同时管理谈判、程序和回款。

01
 本周重点争议

有的企业收到境外仲裁通知后,业务负责人仍与对方讨论退款、分期或继续合作。双方保持联系,企业便决定暂不聘请律师,也不急于提交答辩。直到裁决送达,才发现商业沟通始终没有转化为有效的程序安排。


2026年9月15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在DWJ v DWK案中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源于财务顾问服务项下的退款争议。仲裁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也未参加听证,事后以双方商业沟通及未获得法律意见等理由解释缺席。法院认为,相关沟通没有构成全面暂停仲裁的明确承诺;该方获得了参加程序的机会,却选择不予利用。


这一案件值得企业重视的,是谈判进展与程序状态之间的差别。对方愿意继续合作、讨论撤回仲裁,通常仍附有条件。企业应分别确认商业方案是否成立,以及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是否已经调整程序,不能仅凭协商气氛决定停止应对。


第一,把暂停的范围、期限和条件写清楚


建议把谈判安排与程序安排拆开记录。对方同意继续协商,具体是暂缓提出新请求、延长付款期限,还是同意暂停现有仲裁?暂停至哪一天?是否覆盖答辩、举证及听证期限?谁有权代表对方确认?这些问题都应落实到明确文本。


以SIAC《仲裁规则(2025)》第43条为例,程序中止、期限停止计算、和解及终止均有相应机制。双方达成商业谅解后,仍应依适用规则办理程序手续,确认答辩、举证等期限是否调整。业务人员之间的一句“先谈一谈”,不足以替代这些安排。


即使曾经获准延期,也要持续检查延期是否届满、暂停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后续程序令是否重新设定了期限。企业内部宜由一人统一接收并登记机构、仲裁庭和对方代理人的通知,避免谈判团队与程序负责人各自掌握一部分信息。


第二,继续谈判,同时维护程序权利


企业可以一边谈和解,一边组织答辩、证据及期限管理。准备应对并不妨碍双方商谈分期或折让;相反,先识别争议金额、责任依据和证据弱项,有助于形成更现实的谈判方案。对账邮件、折让讨论与和解草案,应由有权限的人员统一确认,避免业务口径与法律立场相互冲突。


如对仲裁协议、管辖或程序存在异议,应及时交由熟悉仲裁地法及适用规则的律师判断,并按要求提出。需要保留哪些异议、何时提出、是否同时提交实体答辩,应形成明确方案。不能仅在商业邮件中笼统保留权利,也不宜未经分析就完全退出程序。


对追款方而言,对方缺席也不意味着可以放松举证。建议继续保存仲裁通知、送达、催告和协商记录,并按程序要求证明合同义务、违约事实和请求金额。取得裁决后还要面对执行地的审查,程序记录应从争议启动时就完整保留。


第三,把金额和资产纳入同一套应对方案


将这一提醒延伸到出口、代工和海外经销纠纷,企业还应建立独立的金额表:已收款多少,哪些款项依约应退,对方主张的赔偿依据是什么,是否已有抵扣、退款或其他补偿。每笔金额都应对应合同条款和证据,避免仅凭一封索赔邮件确认全部责任。


原合同、订单、付款凭证、验收记录以及完整邮件链应同步保存。涉及客户扣款、替代采购或额外物流费时,再逐项核对责任基础、必要性、金额及最终承担主体。和解草案也应明确分期、担保、违约后果与后续程序安排,避免收款条件未落实,既有救济路径却已被放弃。


回款方案还要落到资产上。建议同步评估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已知资产、可能的执行地和成本。谈判负责争取商业结果,程序负责保留救济机会;两者都应服务于最终的止损和回款。

02
争议速递

A. 供应链专利|组件被指侵权,整机出口商也应排查合同责任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9月11日发布监测信息:Vicor于9月9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337调查申请,指控特定垂直电力传输系统、组件及下游计算机系统侵权,请求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涉及中国内地企业。该通报披露的是申请及指控,不能据此认定侵权成立。


对相关出口商,技术排查与合同审查应同时启动:涉案组件是否用于输美产品,供应商提供了哪些授权,第三方索赔由谁组织抗辩、承担费用,客户是否有权暂停付款。外部专利争议尚在推进时,内部供应链的责任分配和证据保存就应开始。


B. 股权退出|对估值不满意,撤裁程序并不等于重新估值


新加坡上诉法院9月15日在DPT and another v DPV and others案中,驳回针对部分仲裁裁决的撤裁上诉。争议涉及股权买断价格及可转换贷款债务的估值处理。法院指出,上诉试图将针对实体裁决的挑战包装为程序公正问题,并未证明仲裁庭违反自然正义。


对境外合资、股权退出项目,建议在合同及争议阶段明确估值基准日、债务处理、专家权限和关键假设。重要争点应提交仲裁庭,程序异议应及时提出。不能预设仲裁败诉后仍可通过法院重做估值审理;撤裁空间取决于仲裁地法及具体程序记录。


C. 近期案例回看|没有写明仲裁机构,条款也未必无效


深圳中院9月4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一份香港保险保单约定,争议经调解未解决,应在保单签发地的司法管辖区仲裁。条款未写明仲裁机构,法院结合签发地点等事实认定仲裁地为香港,并依香港法确认临时仲裁条款有效,裁定驳回起诉。


企业审查境外保险、采购或服务合同时,不宜仅因条款没有列出熟悉的机构名称,就判断仲裁约定无效。应结合完整合同及适用法律,分别识别仲裁地、机构或临时仲裁安排、前置协商程序及送达方式。签约时写得准确,比争议发生后再争论条款含义更稳妥。

03
执行与回款观察

“港资港仲裁”进入执行环节,先核对企业资格与规则范围


深圳中院9月4日发布的典型案例,还收录了一宗“港资港仲裁”裁决认可执行案:深圳港资企业与内地自然人约定在香港仲裁,担保争议经仲裁后,相关裁决获得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该案此前已于2025年公开报道,本期作近期回看。认可和执行裁定的作出,不等于款项已经实际回收。


值得大湾区企业注意的是,法释〔2025〕3号批复第二条覆盖内地九市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企业:一方或双方具备该主体资格并约定港澳为仲裁地,不能仅因争议缺乏涉港澳因素就否定仲裁协议,或据此拒绝认可执行。该规定并未免除其他效力及执行条件的审查。


同时,批复第一条有关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地域范围为深圳、珠海,不能直接扩大到所有东莞企业。仲裁地、合同适用法和执行地各自解决不同的问题,应分别设计。


因此,企业选用香港仲裁条款前,建议同时核对投资主体资格、仲裁地、适用法、送达安排及债务人资产。裁决能够进入内地执行程序,是回款路径的重要一环;资产是否足够、是否存在优先权或转移风险,仍需单独评估。

04
企业本周行动

建立一张期限表。汇总境外仲裁、诉讼及索赔通知,记录送达时间、回应期限、负责人及替补人员。正在谈判的事项同样纳入。


检查一份暂停安排。对所有“先谈一谈、暂不处理”的争议,确认是否存在明确书面约定,以及机构或仲裁庭的相应程序安排;对期限有疑问,应及时交由律师核对。


整理一套核心材料。集中保存合同及争议条款、订单和收付款、索赔明细、完整通信、担保文件及已知资产线索,避免仅凭零散截图决定是否应诉、让步或追收。

05
专项服务

跨境争议启动评估。针对已收到仲裁通知、境外索赔或面临跨境追收的单一争议,可就程序期限、证据缺口及应对路径开展专项付费评估,交付期限表、材料清单和初步路径意见,并安排一次沟通。


服务启动前进行利益冲突核查,并书面确定涉及的主体、法域和材料范围。新增争议及超出约定范围的材料另行确认;正式代理、境外律师意见、翻译及资产调查另行委托。费用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9月17日的公开资料撰写,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交易或争议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

方超律师

涉外法律专业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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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

方超律师本科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后保送同济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2015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持有证券、基金从业证书,通过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一级考试;现任同济大学法学院校友导师,具备高级数据安全师资质,是兼具扎实法律功底与金融视野的复合型律师。


执业特点

方超律师获得"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大赛季军",长期从事商事争议解决,办案注重证据体系的梳理与法律逻辑的推演。在证据条件不利的疑难案件中,通过还原交易背景、厘清当事人行为脉络,从有限材料中寻找事实突破口。

曾参与标的额近10亿元的中外合资公司纠纷,以及标的额2.48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专业领域

● 涉外与跨境事务:曾代理涉及全球头部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并为涉及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西班牙、马来西亚、越南、柬埔寨及港台地区的跨境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公司股权与重组:曾主导大型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专项法律服务,涵盖清算、分立、改制及股权转让,并为数十家企业构建与优化股权架构。

● 刑事辩护:在知识产权犯罪、赌博、诈骗、非法经营及职务犯罪案件中,曾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或从轻处理的结果。


工作语言

普通话、粤语、英文;具备德语沟通能力。


作者 | 方   超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