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海争议周报
当130%反倾销率落到订单上,税负取消与回款谁承担
9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厢式挂车及其子组件作出最终损害肯定裁定。此前,美国商务部已经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其中中国全国统一实体的最终倾销幅度为130.86%,经补贴抵销调整后的现金保证金率为129.73%,反补贴终裁税率为134.75%。USITC此次作出最终损害肯定裁定后,美国商务部将据此发布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命令。[1][2]
对于中国制造企业而言,真正棘手的问题往往从这一步才开始:已经签出的订单还能不能继续履行,新增贸易救济成本由谁承担,客户能否因此取消订单、扣款或要求降价,已经生产但尚未出运的货物如何处理,以及将生产转移到第三国是否能够解决问题。
这些问题最终会从一宗境外贸易救济案件,演变成一连串供应合同、订单履行、库存处置和应收账款争议。
贸易救济结果落地后的税负与合同责任 美国商务部在8月26日已经作出对中国厢式挂车及其子组件的反倾销、反补贴终裁。其中,中国全国统一实体最终倾销幅度为130.86%,经补贴抵销后的现金保证金率为129.73%;反补贴方面,公开列示的相关税率为134.75%。9月25日,USITC进一步认定,来自中国的涉案进口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此美国商务部将发布相应税令。[1][2] 看到两个百分比后,不能未经核对就将其相加,并据此认定某一票货物最终需要承担多少税。实际适用需要继续核对产品范围、生产商和出口商身份、现金保证金指令、反倾销与反补贴之间的抵销处理,以及后续行政复审和清算结果。对于具体企业而言,第一步仍然应当确认自己的产品是否落入措施范围。 美国商务部在该案启动阶段已经指出,相关HTS税号可能同时涵盖受调查产品和非受调查产品,因此海关编码本身不能替代对产品范围描述的审查。同样使用某一税号,并不当然意味着货物一定属于措施对象;企业也不能仅因内部归类不同,就认为产品已被排除。[7] 1.进口环节税款与合同经济损失的分担 贸易救济措施落地后,进口环节通常首先表现为进口商需要提供相应现金保证金或承担进口税负。但从供应合同角度看,经济成本最后由谁承担,仍取决于合同安排。 企业应立即检查四类条款:一是价格是否已经包含全部进口税费;二是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及进口主体如何约定;三是合同有没有新增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或监管措施导致价格调整的条款;四是客户是否拥有暂停付款、抵扣、取消订单或要求供应商赔偿的权利。 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的情形,是合同只写了“价格固定”“卖方负责清关”,或者简单采用DDP,却没有考虑特殊贸易救济措施。措施落地后,双方都会尝试从原有合同中寻找有利解释,美国贸易法问题很快会转化成中国供应商和海外客户之间的合同责任争议。 对于已经在执行中的订单,应当逐票区分:已报关进口、已经出运尚未进口、已经生产尚未出运、尚未生产但已有确认订单。四类货物的商业处理空间不同,不能用一句“新增关税由客户承担”或者“全部暂停出货”统一解决。 2.客户取消订单时区分预测与正式采购承诺 出口制造企业经常依赖年度框架协议加滚动采购预测(forecast)安排生产。当贸易救济措施发生后,海外客户可能要求减少订单、停止提货,甚至把已经投产的产品也纳入取消范围。 这时需要解决的是,哪些文件已经构成具有约束力的采购承诺。框架协议、采购订单、采购预测、交期确认、备料指令、客户批准邮件及生产进度,应当重新整理成一条证据链。 如果客户只有采购预测而未正式下单,供应商要求对方承担全部库存损失的基础可能较弱;如果已经存在不可撤销订单,或者客户已经确认排产、特别要求采购专用材料,责任判断就可能不同。具体仍需结合合同适用法和完整往来文件分析。 损失计算也不能简单按库存金额处理。已经完成的成品、在制品、专用材料、可转售的通用材料,以及可以转供其他客户的部件,应当分别计算。若企业日后需要主张客户违约造成的库存、仓储、停产或材料损失,越早完成分类,后续举证越容易。 3.第三国生产需要重新审查供应链安排 贸易救济措施出现后,企业往往很快讨论越南、墨西哥、泰国或其他国家生产。但生产地点发生变化,并不当然意味着原产地和贸易救济风险随之消失。 如果核心零部件仍来自中国,只在第三国进行简单组装、包装或轻微加工,是否能够改变原产地,需要根据具体产品及适用规则判断。贸然以第三国转运、换单或进行形式性加工,可能引入反规避调查、海关执法及其他责任风险。 生产转移应当作为一项供应链重构项目处理:重新审查生产工序、原材料来源、原产地规则、海关申报以及客户合同,不能仅将其作为应对高税率的临时操作。 4.同步处理境外程序和国内合同关系 对于被贸易救济措施直接覆盖的企业,一条线是由美国贸易法律师继续处理产品范围、适用税率、行政复审及其他适用程序;另一条线则是梳理企业与客户、经销商、供应商之间的合同责任。后者往往更直接决定现金流。 企业应尽快回答几个问题:客户现在欠多少货款;能否以新增税负为由拒绝付款;是否已经出现扣款;企业手里是否还有客户资产或货物;已经生产的库存价值多少;上游供应商是否承担部分责任;是否需要立即修改后续订单价格。 如果这些问题拖到客户正式拒付后再处理,企业可能同时面对库存积压、海外应收账款和供应链索赔。 1.欧盟对中国豌豆蛋白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9月25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豌豆蛋白进口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税率区间为40.5%至67.1%,措施期限为五年;此前临时措施自2026年4月29日起已经实施。欧委会称,其调查认定中国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3] 对食品原料、宠物食品和饲料供应链企业而言,最终税率落地后最先受到影响的仍然是合同。已经签订的长期供货协议需要检查价格调整、最低采购量、客户取消权及税费承担机制;如果欧洲经销商要求中国供应商承担新增税费,也应先确认合同依据,再决定是否接受扣款。 2.可穿戴吸奶器337调查涉及珠三角及香港企业 9月22日,USITC发布正式立案公告,启动337-TA-1522调查,涉案产品包括可穿戴吸奶器、储奶容器及相关组件。公开列明的被申请人包括深圳企业、汕头企业、佛山顺德企业以及香港主体,投诉方请求有限排除令和停止销售命令。USITC同时明确,正式立案并不意味着已经认定任何被申请人侵权。[4] 这类案件对珠三角消费电子和医疗消费品供应链具有代表性:品牌方、ODM/OEM及相关供应商可能因各自参与的生产、进口或销售环节受到影响。企业收到美国知识产权投诉后,应同时核查技术来源和供应合同,避免美国端争议尚未解决,国内上下游先围绕侵权赔偿和客户扣款形成第二层纠纷。 3.DRAM调查将联想等下游整机企业列为被申请人 9月23日,USITC发布正式立案公告,启动337-TA-1523调查,涉及DRAM器件、含该等器件的产品及相关组件。被申请人包括Micron、HPE、联想集团、联想美国以及Super Micro等公司。投诉方Netlist请求有限排除令和停止销售命令。USITC同样强调,立案本身不代表已经对侵权问题作出实体认定。[5] 值得中国电子制造企业注意的是,知识产权风险可以沿组件进入整机。当核心芯片、模组或算法来自第三方供应商时,品牌商仍可能因进口或销售下游产品进入调查范围。采购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证、侵权赔偿和供应商配合义务,需要结合产品、交易结构和潜在程序具体约定。 近期回看 厦门法院判决在新加坡获维持执行 9月16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上诉庭在Goh Heng Tee v Xiamen Tonghin Furniture Industries Co Pte Ltd and another matter [2026] SGHC(A) 24一案中,驳回上诉,维持对厦门中院判决的执行结果。债务人围绕实际知悉诉讼、自然正义及判决终局性提出抗辩。[6] 第一,“实际知悉”及参与程序的机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结合诉讼代理人确认送达方式、邮件投递等证据作出判断。送达形式存在争议,不当然意味着自然正义抗辩成立;这也不免除债权人依法送达和保存证明材料的必要性。 第二,提出再审申请不当然使中国判决失去终局性。本案还涉及抗辩未及时提出、补充专家意见未获准等程序因素;法院同时重视厦门中院出具且未被争议的生效证明。中新指导备忘录虽无拘束力,仍提供参考。若中国法院决定再审并中止执行,可再评估向新加坡法院申请暂缓执行。[6] 对在东南亚拥有客户、股东或债务人资产的中国企业而言,取得中国判决后,应尽快围绕境外资产评估执行路线。生效证明、送达材料、完整判决文本、翻译文件和债务人资产线索,应当在境外执行启动前准备完整。 1.检查现有出口合同的贸易救济条款。重点核对新增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价格调整、客户取消、抵扣和暂停付款权;已经受到措施影响的项目,按已出货、已生产、已备料及未来订单分别判断责任。 2.建立产品范围、订单和税负清单。不能只看HS Code。对每个出口型号记录产品结构、出口商、生产商、进口主体、适用税率和当前订单状态,再决定是否继续出货、调价或暂停生产。 3.对大额海外应收账款同步做执行准备。客户以关税、知识产权或贸易救济为由开始延迟付款时,应同步收集合同、采购订单、对账记录、付款承诺和债务人资产信息,判断是否需要启动境外追收或诉讼仲裁。 出海贸易争议启动评估 针对已经受到海外反倾销、反补贴、337调查或其他贸易措施影响,并因此出现客户拒付、取消订单、库存积压或供应链追偿问题的企业,可先开展一次出海贸易争议启动评估。 评估重点包括涉案合同及订单关系、税费和风险承担条款、已生产和已交付货物、应收账款、客户扣款依据、证据缺口以及后续争议解决路径。涉及美国、欧盟等境外贸易救济实体程序的部分,可根据案件需要与当地贸易法律师协作。 具体代理、境外律师意见、贸易救济申报、海关意见及后续诉讼仲裁,应根据案件和材料范围另行确定。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9月28日可检索的公开资料整理,用于企业识别跨境交易风险及安排初步应对,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 参考来源 [1]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26年9月25日,Van-Type Trailers and Subassemblies from China Injure U.S. Industry, Says USITC。 [2] 美国商务部,2026年8月26日,Final Affirmative Determinations in the Antidumping Duty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Investigations of Van-Type Trailers and Subassemblies Thereof from China。 [3] 欧盟委员会,2026年9月25日,Commission acts against imports of pea protein from China。 [4]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26年9月22日,可穿戴吸奶器及相关组件调查,337-TA-1522。 [5]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26年9月23日,DRAM器件及下游产品调查,337-TA-1523。 [6] 新加坡法院,2026年9月16日,Goh Heng Tee v Xiamen Tonghin Furniture Industries Co Pte Ltd and another matter [2026] SGHC(A) 24,尤其第32至40、42至57段。 [7] 美国商务部,2026年1月21日,Commerce Initiates Antidumping Duty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Investigations of Van-Type Trailers and Subassemblies Thereof from Canada, China, and Mexi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