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ss="search-box">
动态 | 本所高级合伙人吴波律师成功开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讲座
发布日期:2025-08-05 14:21:12
浏览次数:26

为提升律所律师在公司法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务操作,2025年7月23日,广信君达东莞律所成功举办“律师视角下新公司法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专业讲座。本次讲座聚焦公司法热点议题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本所高级合伙人、东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吴波律师担任主讲人。讲座围绕该制度的法律框架、实务争议及典型案例展开,通过系统解读司法裁判规则,强化参训律师对制度本质的理解与实务操作技能,助力律师在商事争议中为客户实现权益最大化。


聚焦公司法 研析人格

本所主任谭舟扬律师作开场致辞。他强调,公司法作为商事经济领域的基础性规则,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广信君达东莞律所很早就将公司法领域的专业化建设列为重点发展方向,致力于推动专业化水平向纵深发展。在这一进程中,公司法委的同仁们付出了诸多努力,成效显著。他指出,本场讲座紧扣新《公司法》修订要点,直击实务痛点,对于深化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具有深远意义。


吴波律师围绕讲座主题,首先详细介绍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制度背景、意义及特殊性表现。他强调,公司人格否认的价值不仅在于个案中保护债权人利益,更重要是从股东,实控人,董事,关联公司等多种视角实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随后,吴波律师深入探讨了诉讼实务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逐一阐释了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和结果要件,具体包括被损害主体和滥用者主体的界定,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行为的认定,以及股东滥用行为与债权人利益受损之间因果关系的判定等关键内容。



吴波律师还结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了实案中的裁判逻辑和实践难点。他指出,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行为的认定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给实务操作带来一定困扰;另一方面,债权人在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时,常常面临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权益的实现。

▲交流讨论环节



总结赋能 深化实务


本次讲座紧扣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系统梳理了该制度的法律框架与实务要点。未来,广信君达东莞律所将持续举办以实案分析与交流为核心的培训分享活动,助力律师从多角度、深层次理解案件思路,提升应对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编辑 | 黄丽莹

核稿 | 许燕娜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