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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在越南生产,为什么还可能在美国被诉专利侵权?| 企业出海争议周报
Going Abroad Column
中国企业出海争议周报 

产品在越南生产,为什么还可能在美国被诉专利侵权?


工厂开在中国,或者已经搬到越南,美国专利侵权诉讼还会找上门吗?不少企业在安排海外产能时,都会遇到这个问题。


9月28日,First Solar在美国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晶澳科技相关主体及American Panel Solutions;10月1日,公司对外公布案件。被告名单中包括晶澳的越南公司。原告指控相关产品侵犯其美国专利,案件当时仍处于起诉初期。[1][2]


这起案件值得制造企业关注的地方,是生产地之外的另一个问题:产品最后卖到哪里,生产工艺涉及哪些专利?对销往美国的产品,境外生产安排需要与美国市场的专利风险一起审查。

01
本周重点:工厂搬到海外,专利风险也跟着搬走了吗?

公开案卷显示,案件编号为1:26-cv-01256,被告包括JA Solar Technology、JA Solar International、JA Solar Vietnam、JA Solar Industrial以及American Panel Solutions。First Solar在10月1日的公司新闻稿中称,相关企业侵犯其美国专利US 9,130,074;该专利涉及TOPCon晶硅太阳能电池的制造方法。这里介绍的是原告指控及立案记录,侵权、专利有效性和责任仍需在后续程序中审理。[1][2]


对光伏以外的制造企业,这起案件同样提出了一个实际问题:如果专利保护的是“怎样生产”,而生产线在美国之外,是否还需要考虑美国专利?


1. 工艺发生在境外,仍要看产品最终进入哪个市场


美国专利法第271(g)条规定,未经许可,在专利有效期内将使用美国专利工艺制造的产品进口美国,或者在美国许诺销售、销售、使用,可能承担侵权责任。该条同时规定,产品经后续工艺发生实质性改变,或成为另一产品中微不足道且非必要的组成部分时,适用例外。[3]


因此,工厂不在美国,并不足以结束分析。还要继续查:相关专利保护的是哪些工艺步骤;实际生产是否落入权利要求;出口产品与该工艺是什么关系;后续加工是否满足例外;哪些主体参与美国进口和销售。


海外设厂可以改变生产和贸易安排,专利风险仍须按生产地、销售地和具体权利分别判断。上述法条提供的是分析同类争议的法律依据;本案各被告最终承担何种责任,要结合其具体行为和诉讼证据判断。


2. 查工艺专利,不能只拿成品去比较


收到专利投诉后,企业通常先请研发看一看:“我们的产品和对方专利一样吗?”如果争议涉及制造方法,还需要把生产过程拿出来逐项分析。


流程顺序、设备参数、材料配方、温度和时间设置、供应商技术方案,以及不同工厂使用的操作规程,都可能影响判断。同一集团的中国工厂和越南工厂,即使生产同一型号产品,也应分别说明实际工艺。


研发人员说“那条线不一样”,还需要回答:哪里不同,何时改的,有什么记录?建议及时保存工艺版本、设备说明、生产记录、变更单和研发邮件。涉及供应商技术的,一并收集合同和交付资料。技术事实越早整理清楚,境外律师越容易判断抗辩和谈判空间。


3. 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责任要看合同怎样承接


如果工艺来自设备商或上游供应商,企业自然会问:“出了问题,能不能让供应商负责?”


这要分两步处理。先根据自己的进口、销售及其他行为评估对外责任,再审查能否依合同向供应商追偿。技术由谁提供,与谁被境外权利人起诉,并不总能一一对应。


采购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证,需要进一步落到具体安排:接到索赔后多久通知;供应商是否配合提供技术文件;谁决定抗辩或和解;境外律师费、客户扣款和技术改造费由谁承担。仅有“供应商保证不侵权”一句话,发生争议时仍可能为配合范围和费用承担再打一场官司。


企业也要检查自己的通知和配合义务,避免在未通知供应商的情况下承认责任或达成和解,影响后续追偿。


4. 还能不能出货,要把订单和替代方案摆在一起


业务部门最急的问题通常是:“现在还能不能出货?”起诉初期尚无实体裁判,但商业决策仍要考虑继续销售可能增加的风险。


建议先分清已经进口美国、已经出运、已经生产未发货和尚未投产的订单,再结合美国市场占比、客户库存、合同交付义务和替代技术作判断。不同批次的处理方案可以不同,不宜直接决定全部停供,也不宜只凭“还没判”继续照常发货。


能够调整工艺的,应尽早评估绕开相关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验证成本和量产时间,并交由专业人员判断修改后是否仍有侵权风险。这些结果既影响供货,也影响和解谈判。


5. 出海前的专利排查,应与真实生产流程对应


企业做自由实施分析(FTO)时,可以直接检查一件事:现有报告是否只覆盖成品的外观、结构和功能,有没有覆盖关键制造方法?


如果竞争优势来自材料配方、芯片制程、电池工艺或自动化流程,建议把这些环节列入审查范围。报告还应对应实际工艺版本和目标市场;更换设备、引入新工艺或转移产线后,再判断是否需要更新。


排查工作最好跟着产品的完整路径走:在哪里生产、用了什么技术、卖到哪些市场。这样得到的结论,才能真正用于决定能否接单、怎样出货,以及采购合同还缺哪些责任安排。

02
本周争议速递

1. 美国对中国胺类化合物启动“双反”初步调查,先查产品范围


9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对来自中国的胺类化合物启动反倾销、反补贴初步调查,编号为701-TA-808和731-TA-1809。这一程序节点尚未确定企业的最终税率。[4]


相关出口企业现在可以先确认调查产品范围,再把生产商、出口商、美国进口商和现有订单对应起来。判断产品是否受影响,应核对公告中的书面范围描述,不宜只依赖内部使用的海关编码。合同端则提前查看进口成本和调价条款。客户要求重谈价格或承担新增税负时,先确认产品是否受影响、费用如何计算、合同由谁承担。


2. 一次性钢瓶措施继续保留,五年复审值得持续关注


9月29日,USITC在对中国不可再充装钢瓶的五年期日落复审中认定,撤销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可能导致实质损害继续或再次发生,因此现有措施继续保留。[5]


对相关企业,报价和长期订单应以措施仍然适用为前提安排,不能把“五年到了”直接理解为税负将取消。建议销售与进口合作方确认适用指令和实际成本,并在长期合同中约定措施变化后的调价或重新协商机制。规划第三国产能时,也应单独评估原产地和可能的反规避问题,避免仅根据生产地点作判断。


3. 近期案件回看|美光起诉长江存储,技术人员流动要留下研发记录


美光于9月15日在美国爱达荷州联邦地区法院另案起诉长江存储及一名个人被告,公开案卷记载诉请涉及商业秘密侵占、确认之诉和合同违约;9月16日,法院准许未删节诉状继续密封。该案早于本期观察窗口,这里作为近期案件回看。[6]


从这类争议延伸到企业用工和研发管理,引进竞争对手员工时,建议一并审查其原有保密义务,明确禁止携入的资料,并记录新项目的技术来源、任务分配和开发过程。日后出现争议,企业需要拿出材料说明成果如何形成,不能只依赖一句“都是自己研发的”。

03
执行与回款观察

案例回看|内地存在再审可能,会影响香港执行吗?


2026年1月13日,香港高等法院在Beijing Renji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v Zhu Min [2026] HKCFI 197案中,通过普通法路径支持执行北京高院判决。根据该案胜诉方大律师发布的案例说明,债务涉及本金1.5亿元人民币及利息,香港简易判决涉及的金额超过1.92亿元人民币。[7]


债务人主张,内地存在审判监督程序,判决因此不具有终局性。法院没有接受这一理由,重点考察具体案件中是否有证据显示再审可能被启动,并驳回了相关公共政策抗辩。[7]


这对债权人的启示是:取得内地判决后,发现债务人在香港有资产,就应及时评估香港执行路径。不能仅因对方声称“还要申请再审”,就停止准备。


同时,这宗案件走的是普通法路径。处理其他判决时,应按判决日期、适用范围及过渡规定判断采用何种机制,并准备判决、生效及送达材料。资产核查也应同步进行:账户属于谁,股权是否由债务人持有,相关财产能否实际执行。法律路径和资产线索齐备后,才更容易评估成本与回收机会。
04
企业本周可以先做的三件事

补查关键制造方法。产品主要销往美国、竞争优势来自工艺的,检查现有专利分析是否覆盖实际生产流程和版本;缺少的部分交由专业人员补充。


整理海外工厂的技术来源。区分自主研发、集团内部授权和供应商交付,逐项找到对应协议、工艺记录及知识产权责任条款。


把大额欠款和资产线索放在一起。对已有判决、仲裁裁决或准备起诉的项目,同步整理境外账户、股权及其他已知财产线索,由律师评估程序和执行条件。

05
专项服务:出海产品知识产权争议启动评估

针对已经收到境外专利律师函、诉状或337调查通知的制造企业,可以先就一个产品或一条产品线开展付费启动评估,梳理涉案主体、技术来源、供应链合同、证据缺口和需要境外律师判断的问题,形成对接材料包。


评估前完成利益冲突核查,书面确定产品、专利、法域和材料范围。美国专利侵权与有效性意见、技术鉴定、正式境外代理及后续诉讼仲裁另行约定;新增产品、专利或争议超出范围的,另行确认。


本文按截至2026年10月8日的公开资料整理。诉讼动态反映相应程序阶段和公开主张,具体事项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法律分析。

 参考来源  Reference

[1] First Solar, Inc. v. J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 et al.:公开案卷记录

美国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No. 1:26-cv-01256;2026年9月28日立案,Justia公开案卷整理。


[2] First Solar公司新闻稿:对JA Solar与American Panel Solutions提起专利诉讼

2026年10月1日,Business Wire发布;所链页面为Yahoo Finance转载的公司新闻稿。


[3] 美国法典:35 U.S.C. § 271,特别是第271(g)款

美国众议院法律修订顾问办公室公布的法条文本。


[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Amine Compounds from China

2026年9月30日;调查编号701-TA-808及731-TA-1809(初步阶段)。


[5]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不可再充装钢瓶五年期日落复审决定

2026年9月29日;调查编号701-TA-644及731-TA-1494。


[6]Micron Technology, Inc. v. Yangtze Memory Technologies Co., Ltd, et al.:公开案卷记录

美国爱达荷州联邦地区法院,No. 1:26-cv-00604;2026年9月15日立案,Justia公开案卷整理。


[7] 德辅大律师事务所:内地判决终局性与香港普通法执行案例说明

Beijing Renji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v Zhu Min [2026] HKCFI 197,判决日期2026年1月13日。说明由该案胜诉方大律师所在事务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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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超律师

涉外法律专业委副主任


专业背景

方超律师本科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后保送同济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2015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持有证券、基金从业证书,通过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一级考试;现任同济大学法学院校友导师,具备高级数据安全师资质,是兼具扎实法律功底与金融视野的复合型律师。


执业特点

方超律师获得"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大赛季军",长期从事商事争议解决,办案注重证据体系的梳理与法律逻辑的推演。在证据条件不利的疑难案件中,通过还原交易背景、厘清当事人行为脉络,从有限材料中寻找事实突破口。

曾参与标的额近10亿元的中外合资公司纠纷,以及标的额2.48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专业领域

● 涉外与跨境事务:曾代理涉及全球头部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并为涉及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西班牙、马来西亚、越南、柬埔寨及港台地区的跨境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公司股权与重组:曾主导大型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专项法律服务,涵盖清算、分立、改制及股权转让,并为数十家企业构建与优化股权架构。


工作语言

普通话、粤语、英语、德语。


作者 | 方   超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