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出海争议周报
每周追踪跨境交易、诉讼仲裁与执行回款
客户在美国销售产品,核心零部件来自中国供应商,技术方案又涉及多家企业。一旦受到专利侵权投诉,由谁应诉?如果订单取消、客户扣款,损失又由谁承担?
10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启动一宗涉及垂直供电系统的337调查,立讯精密、东莞立讯技术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等供应链企业被列为被调查方。[1]本期从这宗案件出发,讨论海外知识产权争议如何影响上下游合同,同时关注英国钛白粉反倾销、美国电子产品检测规则方案及中欧汽车贸易磋商。
本周重点:一份337调查通知,可能牵出几层合同责任,从9月的投诉,到10月的正式立案
10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宣布启动337-TA-1526调查,涉及垂直供电系统、相关组件及包含这些产品的计算系统。投诉方Vicor于9月9日提交投诉,次日补充材料,指控有关进口和销售行为侵犯其美国专利,请求发布有限排除令和停止销售命令。立讯精密、东莞立讯技术、富士康工业互联网,以及台达电子、英飞凌、芯源系统等企业或其关联主体被列为被调查方。立案尚未形成侵权认定。[1]
10月10日,立讯精密公告确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东莞立讯技术涉及本次调查,争议专利为US 10,903,734。公司初步评估认为,相关产品主要应用于数据中心电源模块与处理器的集成供电方案,目前处于客户验证阶段,尚未量产,预计不会对现阶段生产经营及当期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是公司的初步判断,不能代替案件结论,也不能推及其他被调查企业。[2]
对其他制造企业,值得借此检查的是:一旦自己的产品进入类似争议,手里的合同能否说明责任由谁承担。
客户被投诉,供应商就要承担全部损失吗?
设想一家东莞企业向海外客户供应电源模组,客户将模组装进服务器,再由美国进口商销售整机。专利权人提出投诉后,模组厂、整机厂和进口商都可能受到影响。但处于同一条供应链,承担的责任并不当然相同。
先要看投诉指向哪里:是零部件本身、组件组合后的方案,还是整机的使用方式?美国律师需要对照专利权利要求、被控产品及进口销售行为,分析各家企业的具体情况。[1][3]
再看采购合同。知识产权保证是否覆盖客户指定设计?客户提供图纸、供应商只按图生产时,如何分配责任?如果技术来自上游芯片或设备供应商,下游企业能否追偿?合同写着“保证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仍应连同责任限制、例外、通知义务和赔偿条款一起读。
这里还要区分两笔钱:合同可能要求供应商在投诉出现时就协助抗辩或承担约定费用;至于最终赔偿,是否需要侵权认定、费用是否合理、损失是否属于约定范围,又是另一层问题。不能一概等判决后才回应,也不宜因为担心失去订单,就在邮件里承诺承担全部律师费、和解费和未来损失。
以上是同类交易的合同分析,公开公告并未披露立讯已被客户扣款或发生上下游追偿争议。
还没有赔偿裁决,订单为什么已经可能受影响?
337程序的重要商业影响,在于相关产品能否继续进入美国市场,以及能否继续实施特定销售行为。若最终认定违反337条款,USITC可能发布排除令或停止销售命令;该程序本身不判给专利权人金钱损害赔偿,另行在美国法院提出的索赔及供应链合同追偿需分别处理。[1][3]
因此,客户即使尚未提出确定金额的索赔,也可能先要求供应商提供技术说明、应诉安排和替代方案。企业应把法律判断与交付安排放在一起评估,不能只等最终裁决。
期限同样不能等。按19 CFR §210.13的一般规定,被调查方应在投诉及立案通知送达后20日内提交答辩,涉及临时救济等情况可能更短,调查通知或行政法官也可能另作安排。具体日期须结合实际送达和程序文件计算。[4]与客户谈分工,不会自动暂停这一期限。
先把产品、合同和技术来源对起来
我建议企业先让销售、研发、采购和法务共同完成一张表:被指控的是哪些型号,分别由谁设计、生产和进口;哪些已经销售,哪些只是研发样品或客户验证产品;对应的采购、供货和技术协议分别由谁签署。
“尚未量产”有助于评估实际业务影响,但不宜据此直接判断不存在争议风险。测试产品是否交付、是否进口、由谁持有,都应当查清,再交给美国律师判断。企业也不应把尚未发生的未来损失直接当作已经发生的损失。
技术来源则要落实到文件。客户是否指定结构,上游是否提供工艺包,企业做过哪些改动,图纸、测试记录和版本变更能否对应?先保存完整材料;对外如何提交,再按美国程序的证据开示义务、保密保护和跨境资料要求安排,避免研发人员自行向不同主体发送不一致的技术说明。[3]
客户要求扣款时,也请对方说明依据和明细:是律师费、替代采购费,还是已发生的退货损失?合同是否允许直接抵扣货款?谁有权决定和解?与此同时,检查上游合同,及时发出约定的通知,保留追偿机会。
这类案件适合两边律师并行推进。美国律师处理337程序和美国专利问题;中国律师梳理交易主体、技术记录、上下游合同及追偿路径。早一点把事实拼完整,企业面对客户和境外律师时,就少一点仓促承诺和反复解释。
本周争议速递
1. 英国拟对中国钛白粉征税,意见提交期尚未结束
10月7日,英国贸易救济署公布对中国金红石型钛白粉的反倾销建议:配合调查的出口商拟适用48.29%的从价税,最低每公斤0.665英镑;其他出口商拟适用63.66%,最低每公斤0.876英镑。两种计税结果取较高者,并非相加。措施尚未最终确定,利害关系方可在10月26日前提交意见。[5]
涂料、塑料及相关原料企业应先核对产品范围、出口商身份和英国进口安排,再与客户谈价格。已经签出的长期合同,重点检查新增税费分担、调价和取消订单条款;有直接利益的出口商,也应及时评估是否参与后续程序,别只等客户通知降价。
2. 美国拟收紧检测实验室认可,先盘点现有认证安排
10月7日,FCC主席提出电子产品检测实验室本土化及互惠认可规则方案,拟将认可范围限定于美国或提供互惠认可的经济体,并安排10月29日表决。截至本期,方案尚未成为最终通过的新规则。[6]
手机、路由器和智能硬件出口商可以先盘点:现用实验室有哪些,报告用于哪些型号,未来新品何时上市,客户要求何时完成认证。尚未完成检测的项目,还应检查认证延误由谁承担,了解替代机构的能力、费用和排期。现在有必要准备备选方案,但不宜仅凭尚待表决的方案,就认定现有报告全部失效或立即全面更换机构。
3. 中欧继续磋商汽车贸易,采购预测不要直接当成订单
10月8日至9日,中欧举行贸易投资磋商机制第二次例会。双方就混合动力汽车贸易形成谅解,并继续讨论市场准入、出口管制和知识产权等事项。欧方公开发言涉及未来出口规模调整,但企业订单如何受到影响,仍需结合具体落实安排判断。[7]
对整车企业和零部件供应商,现阶段不宜把媒体提及的出口减幅直接换算成自家订单损失。更值得核对的是客户的年度采购预测、正式订单和排产确认分别有什么约束力。客户提出缩减采购时,哪些成品、在制品和专用材料已经按其指令投入,最好现在就对应到文件,避免以后只剩一份无法解释来源的库存金额表。
执行与回款观察:和解时没查清授权,执行时仍可能遇到障碍
案例回看:香港高等法院在KvJX [2026] HKCFI 2854中,审查了一份内地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争议源于土地开发合作,后续和解协议由已经离职的人员使用公司旧印章签署。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撤回香港诉讼并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及相关费用。[8]
香港法院审查了仲裁裁决后出现、仲裁庭此前未处理的串通等严重指控及相关证据,认为在该案特殊背景下,执行裁决将违反公共政策,遂撤销执行许可。法院其后于7月31日准许上诉;准许上诉本身并未决定上诉结果。[8][9]
该案不能推导出“签署权限有争议,就能拒绝执行”。它更具体的提醒是:涉及放弃重大债权、撤诉或承担巨额付款义务的和解,不能只凭一枚印章或长期合作关系判断权限。签约人已离职、条款明显异常,或者涉及其个人利益时,应进一步核查身份和授权。
债权人争取和解时,就把授权文件、公司确认和沟通过程保存好。等拿到裁决、准备在香港执行时再补,往往更被动。
企业本周可以先做的三件事
查一份核心客户合同。 看清知识产权投诉出现后,协助抗辩、律师选择、和解批准、费用分担和货款抵扣分别怎样约定。
整理一条技术和产品来源链。 对重点出口型号,列明设计方、生产方、进口商、技术提供方及关键文件。已涉争议的,及时保存版本、测试和交易记录。
核对一次重大和解的签约权限。 检查签署人现职、授权和印章使用情况;准备跨境执行的,同时审查相关协议和授权材料能否支持后续程序。
专项服务:出海知识产权与供应链争议启动评估
企业已经收到境外专利投诉、337调查通知,或因客户遭遇知识产权争议而面临扣款、取消订单及追偿要求,可以先就一个产品或一组关联产品开展付费启动评估。
评估重点包括主体与产品关系、技术来源、供应链合同、证据缺口和境外律师所需材料,形成初步责任分析及行动建议。启动前完成利益冲突核查,并书面确定合同、主体、产品、专利和材料范围。美国专利意见、337正式应诉及技术专家意见另行委托,新增产品或争议另行确认。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12日的公开资料整理。案件及调查事实以所引资料和程序阶段为限;具体合同责任应结合完整材料及相关法域法律判断。
检索日期:2026年10月12日。正文编号与以下来源对应。
[1]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垂直供电系统及相关产品337调查立案公告,调查编号337-TA-1526,2026年10月9日。USITC官方公告
[2] 立讯精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07,2026年10月10日。 公司公告全文(中财网转载)
[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专利司法指南》美国篇,第10.12节“边境措施”,包括337程序的救济及证据开示。 WIPO指南原文
[4] 美国联邦法规:19 CFR §210.13,关于337调查答辩期限及内容要求。 eCFR规则原文
[5] 英国贸易救济署:New duty proposed on imports of Chinese rutile titanium dioxide,2026年10月7日。 英国政府公告
[6]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Chairman Carr Proposes Device Test Lab Onshoring, Reciprocity Rules,2026年10月7日,DOC-425690A1。 FCC公告
[7] 中国商务部:《中欧贸易投资磋商机制第二次例会联合声明》及相关会议通报,2026年10月9日;欧盟委员会同日会议发布材料。 商务部联合声明;欧盟委员会会议发布
[8] Hong Kong Lawyer:KvJX (Arbitral Award: Setting Aside),2026年8月案例摘要;所述裁判为[2026] HKCFI 2854,2026年5月20日。 案件摘要
[9] 香港高等法院:KvJX [2026] HKCFI 4344,2026年7月31日,关于准许上诉的决定。 裁判文本(BabelCite收录)
涉外法律专业委副主任
专业背景
方超律师本科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后保送同济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2015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持有证券、基金从业证书,通过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一级考试;现任同济大学法学院校友导师,具备高级数据安全师资质,是兼具扎实法律功底与金融视野的复合型律师。
执业特点
方超律师获得"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大赛季军",长期从事商事争议解决,办案注重证据体系的梳理与法律逻辑的推演。在证据条件不利的疑难案件中,通过还原交易背景、厘清当事人行为脉络,从有限材料中寻找事实突破口。
曾参与标的额近10亿元的中外合资公司纠纷,以及标的额2.48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专业领域
● 涉外与跨境事务:曾代理涉及全球头部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并为涉及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西班牙、马来西亚、越南、柬埔寨及港台地区的跨境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公司股权与重组:曾主导大型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专项法律服务,涵盖清算、分立、改制及股权转让,并为数十家企业构建与优化股权架构。
工作语言
普通话、粤语、英语、德语。
作者 | 方 超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